哪个老师这么没水平,还出这样的题目。新准则下,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再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也就不存在“待转资产价值”的问题了。新会计准则实施一年半了都,还做这种题目,就等于浪费时间.......
这是B企业(接受方)的账务处理借:原材料 22300 (计入本企业的存货成本=市场价+运费)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22000 (捐赠物资按市场价入账,由于不需要支付货币,计入资本公积) 银行存款 300 (支付的运费)
捐赠商品的会计处理,应该视同销售,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