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可变对价

feion1992024-07-25  0

非现金对价:通俗易懂地说,举个例子,比如,你卖给别人一批固定资产,收到的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而是一批存货。这就是非现金对价。

可变对价(官方概念):可变对价是指对最终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不确定的对价,例如:赊销商品承诺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等。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的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营业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特征如下: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但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不涉及如下交易和事项:一是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所谓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的单方向转让,通常发生在企业与所有者之间,或企业接受捐赠或企业对外捐赠等。

在会计实务中,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新收入准则下,为了使交易价格能够更好的反映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需要在合同开始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那么面对不同的交易情况,又如何对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呢?

一、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业务之间进行分摊。合同折扣在实务中很常见,比如超市以组合促销的形式卖洗发水和护发素,单独购买洗发水和护发素需要支付的价格就比组合购买的价格要高得多,组合购买就构成了合同折扣,销售商需要就组合交易价格分摊至洗发水和护发素中确认收入。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AB产品组合,总价款200万元。A产品和B产品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A售价180万元,B售价45万元。

在本案例中A、B应分摊交易价格为:

A=180÷(180+45)×200=160(万元)

B=45÷(180+45)×200=40(万元)

二、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是指当前的交易价格还无法确定,此时企业应按照预计的价格入账。需要注意的是可变对价是与整个合同相关,还是仅与合同中的特定组成部分相关,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履约义务。这种可变对价经常与特许权的交易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将使用特许权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买价。

【案例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一项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专利技术售价为200万元,乙公司需将使用商标使用权收入的20%交付给甲作为买价。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专利技术售价200万元,商标使用权售价100万元,甲公司预计未来商标使用权收取的价款为100万元。

在本案例中,专利技术为固定对价,可变对价仅与商标使用权有关。甲公司预估收取的价款与商标使用权的单独售价相同,因此应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商标使用权的交易价格。

三、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要区分合同是否发生变动。合同未发生变动的,按合同开始日的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不得因合同开始后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

若是合同变更导致价格变动,要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判断价格变动和哪一项相关,按分摊可变对价处理;

(二)先以原合同单独售价分摊一次,然后在合同变更日将未履行义务的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为基础二次分摊,这种情况将合同变更日后的合同视为一项新的交易;

(三)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这种情况是将变动的价格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注意合同交易形式,坚持相关性原则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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