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网上报名起止时间:2016年11月1日0:00至11月30日23:59。每年考四次。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6〕14号),及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会〔2016〕591号),现将我市2017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连考区有关报名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人员和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守法遵章,诚实守信。(二)依法行政,尽职尽责。(三)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四)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社会正义。二、报名范围(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且持有我市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我市会计证人员”)。(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在我市区域内持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武警、军队、港澳台人员”)。三、报名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四、报名方式和时间(一)报名方式持我市会计证人员需登陆“辽宁会计网”办理报名事宜,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报名信息,经报名系统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上缴费;武警、军队和港澳台人员需到大连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接受现场资格审核,由考试中心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考生信息表办理网上代报名,由报考人员进行网上缴费。(二)报名、缴费及打证时间1.网上报名起止时间:2016年11月1日0:00至11月30日23:59。 2.网上缴费起止时间:2016年11月1日0:00至12月5日23:59。3.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7年4月24日0:00至5月9日23:59。(三)有关注意事项1.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另设补报名时间。2.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的,报名系统自动确认为放弃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退费手续。3.逾期未打印准考证人员,将被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不予办理退费,责任自负。4.报考人员如需发票,应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网上报名回执表,于2016年12月20日之前到大连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一楼大厅办理开具发票手续。5.报考人员报名时,须在本人会计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属地进行,不得跨市报名。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在省本级管理的人员报名管理工作由沈阳市财政局负责;武警、军队和港澳台人员的报名管理工作,由其服役单位或工作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6.持外省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拟在大连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办理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大连手续后,方可报名。7.报考人员须认真、全面阅读国家和我省、市有关会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核对自己是否符合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相关信息,保证本人填写的个人报名信息真实、正确、完整、可靠。对于采取伪造学历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提供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手段取参考资格并且考试合格的人员,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会计诚信档案。详情登录“查询辽宁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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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各地区报名网址和时间各不相同,请登录当地财政局网站进行确认并进行报名。
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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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自取得当年后每年都要继续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取得的当年既不用继续教育也不需要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一、会计证不需要年检。所谓的“年检”就是指持有会计证的人员自取得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去辽宁会计网的继续教育那里学习,取得24个学分”是参加继续教育的一种形式,即“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有关规定,辽宁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作出了具体规定:1、持证人员应按财政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要求,自取得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可自愿选择参加财政部有关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实施细则》列举了15种继续教育的形式供选择,如“参加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考试”;“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等。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2、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载入本人会计从业信息档案。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和换证前,若存在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信息不完整的,应按照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补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4、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应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鼓励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保证其学习时间,提供其必要的学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