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核算股权的方法

feion1992024-07-25  2

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取得时: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差额)

3、持有期间: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3)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

(4)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相反分录)

4、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计提的减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或借记)

——其他权益变动(或借记)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相反分录)

扩展资料

权益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核算使用的明细科目:

1、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投资成本)

2、(损益调整)

3、(其他权益变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1、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损益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3、超额亏损的确认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3)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4、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被投资单位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单项资产核算的情况下,商誉等不单独反映,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法律依据:《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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