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项目会计统筹方案

feion1992024-07-25  1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财政处理决定书,仅供参考!

财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一

投诉人: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170号

被投诉人: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上塘中心城区沙门路和望江路交叉口

被投诉人:杭州华旗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梧田大道林村南瓯嘉园一组团办公用房1幢203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杭州华旗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关于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信号灯、电子警察及其系统平台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齐全等原因,经通知投诉人补正后,本机关于2014年8月6日正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一、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胡斌与该项目中标单位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有串标嫌疑。

二、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配合中标单位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低价报价投标,并于评分环节“现场答辩”中放弃答辩,有串标嫌疑。

被投诉人辨称:(一)根据招标文件第71页“2.2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可了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二)质疑期间已要求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该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并已及时将情况回复给质疑单位;(三)关于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报价过低的问题,采购法鼓励能符合采购人需求且节约财政资金的报价,并且本次采购也已设立了风险控制价。

中标供应商浙江力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胡斌代表华创参与投标问题。胡斌今年六月前属我公司员工,因其个人原因于五月中旬提出辞职,并委托我公司代缴六月的社保,七月其社保停交并迁出,但因其辞职后未将就职的新工作单位告知我公司,故其从我公司辞职后至华创公司工作我公司并不知情,所以其六月底代表华创公司投标我公司也是不知情的;(二)华创公司的报价我公司并不知情,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报价是非常客观合理的。

投标供应商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胡斌为我司温州分公司2015年5月30日新聘员工,合同期限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因胡斌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告知2015年6月份社保已缴纳,故我司温州分公司2015年7月份开始予以续保;(二)我司委派代表参加项目开标工作,并无放弃现场答疑;(三)经我司成本测算,我司的投标价是有利润的合理价格,是在我司可承受的成本之上,基于设备厂家的合作支持及我司实行智能交通领域有所突破的需要,在保证最低利润的前提下提交了本次投标报价。

经本机关调查:

一、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通过调阅相关材料及相关当事人谈话询问,没有充分事实依据证明胡斌在开标日之前仍与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充分事实依据证明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串标行为。

二、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是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为保证项目质量招标文件中已设定“最高限价的85%做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查阅现场录像等资料,未发现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评分环节“现场答辩”中有放弃答辩的行为情况;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本项目的评标小组委员会已经对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其产品满足采购需求,对其产品报价并未提出异议。

三、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其合作设备主要厂商针对低价报价投标提供了书面说明,理由为该主要设备厂商在浙江省的市场是空缺,公司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去推广市场,其计划将本项目作为打开浙江市场的缺口,所以与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关系。

四、本次招标采购的产品为市场调节产品,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依法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有权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报价。投标人自身情况不同,投标产品的成本也不同,不存在所谓的“市场成本价”,不能以市场普遍价格来确定中标人的成本价。投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产品的成本价。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信号灯、电子警察及其系统平台(编号:zfcg20150511号)项目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充分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财政局

财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二

喜德县新闻出版文化旅游局: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财监督〔2015〕8号)和凉山州财政局《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 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5 年6月28日至6月30日对你单位 2014年度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预算管理情况;是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是否挪用预算资金购买商业预付卡;是否利用购物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检查发现的问题(一)2014年决算报表与2014年总账账簿及明细账簿不相符。经检查你单位2014年部门决算报表与2014年总账、明细账,发现存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报表数据与总账、明细账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数据不一致的问题,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之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真实

1.多记收入,多列支出。经抽查你单位记账凭证发现以下问题:

(1)2014年9月2日1号凭证,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65600.00元,记入“其他收入”科目;9月23日4号凭证,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65600.00元,列入“经费支出”科目。

(2)2014年11月1日1号凭证,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57400.00元,记入“财政拨款收入”科目;11月18日4号凭证,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57400.00元,列入“经费支出”科目。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和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之规定。

2.会计科目设置不正确。

(1)明细科目设置不正确。2014年3月6日5号凭证,支付旅游总规修编费58万元,支出明细列为劳务费;7月11日6号凭证,文化馆制作音乐伴奏带1万元,支出明细列为劳务费。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经费支出科目设置要求: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一级科目设置不正确,且明细科目设置不规范,易造成长期挂账。2014年7月1日1号凭证,借支艺术节工作经费转入周荣华私人卡中,记账凭证借方应收账款——其他。应为其他应收账款——周荣华。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账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3.往来款科目明细设置不规范,造成长期挂账。

2014年7月1日1号凭证,借支艺术节工作经费转入周荣华私人卡中,记账凭证借方应收账款——其他。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应付账款科目设置要求: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挤占项目经费

检查发现经费支出中2014年在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经费列支旅游总规修编20184.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4年中央和省补助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发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教【20xx】280号),资金下达用途“专项用于你县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之规定。

(四)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贵单位2014年公务卡使用和办理情况如下:办理公务卡1张,2014年4月2号凭证,单位职工到成都参加非遗工作培训5000.00元,会计直接将款项转入职工私人卡中;8月29日2号凭证,单位职工到成都代表凉山地区汇报公共文化建设30000.00元,会计直接将款项转入职工私人卡中; 6月16日5号凭证,到成都参加“万网工程”网站建设培训10000.00元,会计直接将款项转入职工私人卡中;以上支出均未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喜德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县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喜财发【2013】33 号)“(二)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和《喜德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喜财发【2014】61 号)第十四条“持卡人在办理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之规定。

(五)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检查你单位资产购置情况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20xx年1月22日8号凭证,购买贺波洛文化站、文化馆、图书馆照相机112700.00元;

2.4月10号凭证,购买数字电视机顶盒126000.00元;8月4号凭证,购买数字电视机顶盒及天线248100.00元;

3.10月2号凭证,购买两河口片区发射机及机顶盒309344.00元;10月2号凭证,购买电视卡、机顶盒171226.00元;

4.10月20日3号凭证,购买服装参加凉山州第四届少数民族艺术节演员演出230600.00元;

5.11月1号凭证,购买皮卡车1辆160000.00元,无政府车管办审批表。

上述行为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集中采购,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六)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单位资产管理情况方面:发现你单位未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该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之规定。

(七)支出票据不合规

经检查,你单位在会计资料存在以下问题:

1.20xx年6月25日8号凭证,经费支出列支“彝人老家”商标设计制作费138000.00元、“彝人老家”广告位租赁费及广告制作发布费98000.00元、“彝人老家”和彝族老家标志设计费40000.00元,共计276000元。签定合同方为喜德县艺苑广告装饰部,出票人为成都市添艺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出票主体与签定合同主体不一致

2.20xx年7月3日4号凭证,支付博洛拉达乡中心校“6.1”礼金2000.00元,以博洛拉达乡中心校开据自制收据列支。

3.2014年7月11日5号凭证,维修拉克乡综合文化站支出30000.00元,未附合同和验收单,以施工方水泥发票列支 ,未开据建筑发票。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之规定。

(八)原始票据不完整

经检查,你单位2014年经费支出原始票据方面发现以下问题:

1.6月27日8号凭证,参加第四届民族艺术节开支150000.00元未附文件;

2.6月3日 2号凭证,到阿阿坝州茂县参加“图书馆自动化应用与管理、服务器常规故障排除、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培训班开支4000.00元未附文件。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第(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九) 单位会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截止2014年底你单位会计人员仍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之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2014年决算报表与2014年总账账簿及明细账簿不相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薄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二)对会计核算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三)对挤占项目经费20184元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二)截留、挪用资金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归垫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项目资金。

(四)对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办公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的行为。根据喜德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县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喜德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今后按公务卡结算目录实行公务卡结算。

(五)对购买照相机、数字电视机顶盒、服装等未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杜绝无预算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六)对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薄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定期开展资产清理盘点。

(七)对支出票据不合规、原始票据不完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完善相关会计资料,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八)对单位会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实行会计岗位职责、人员持证上岗。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后,应及时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喜德县财政监督检查局。今后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喜德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县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喜德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0xx年xx月xx日

财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三

取浙江泛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2009年6月至11月房屋租金12500元。上述房屋租金收入合计37500元全部未入局行政账而入局食堂流水账,用于局职工在食堂的各种开支。(二)延伸检查下属档案用品经营部发现的问题1、未经审批擅自成立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会计帐套2007年7月在原局长张友荣任期内注册成立了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诚意档案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注册资金50000元,注册资金来源于原档案学会下的档案用品经营部注销时资产处置款,法人代表乐某(系区档案局临时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均为个人注册,经营场所在区档案局办公楼一楼,经营范围是档案整理、档案用品销售等,经营部聘用临时工10名与区档案局混合使用,临时工工资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检查情况来看,经营部的经营业务属于档案局的业务范围,其人员、财务、资产等均由档案局管理,事实上应为档案局的下属企业。但档案局在注册时,未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国资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而擅自成立个人公司。经营部从2007年7月成立至检查日,未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正式的会计帐套,而采用笔记本记流水账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2、区档案局在经营部列支职工福利费用2007年11月至2009年8月,区档案局在经营部列支正式职工福利111900元,其中:张友荣任期发放15898元,顾爱定任期发放96002元。二、处理决定(一)未经招投标统一招租出租房屋,不符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陀区公有资产出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普政办[2004]201号)第三条“公有资产出租应统一在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租赁合同期满,向区招投标中心申报进入统一招投标平台,取得租赁收入纳入单位综合预算。(二)普陀区档案局未经审批成立档案用品经营部,未按规定设置会计帐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舟山市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实施办法》(舟普政发[2004]79号)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综合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向有关部门注销诚意档案用品经营部,其经营项目向物价部门申报取得经营许可后,由你单位自身经营,取得经营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综合预算。(对该问题的处罚另按财政处罚程序下达《财政处罚决定书》)。(三)区档案局在经营部列支职工福利费用11190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的规定。(对该问题的处罚另按财政处罚程序下达《财政处罚决定书》)。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餐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为进一步做好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促进我省餐饮业的发展,写好餐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如下为具体内容,欢迎阅读!

各州、市财政局、商务局,省试点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促进我省餐饮业的发展,弘扬我省民族餐饮文化,推进“滇菜进京入沪下南洋”工程,打造滇菜品牌,扩大消费。根据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云南省级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20xx年度省级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培育餐饮龙头企业,支持餐饮企业加强产业链建设,开展连锁经营和配送中心建设,支持餐饮龙头企业转变发展经营方式,发展面向社区服务的大众化餐饮和特色餐饮。

(二)推进滇菜品牌建设, 实施“名菜”、“名企、名店”、“名厨、名师”工程;支持地方建设星级美食名店,打造美食名城、名县、名镇、名街。

(三)支持我省少数民族、地方特色、绿色生态的滇菜特色菜品的研发和创新活动,以及传统饮食文化的挖掘整理。

(四)支持滇菜企业“进京入沪下南洋”, 支持企业在北京、上海等地开设经营滇菜餐饮企业,开展滇菜相关宣传推广活动。

(五)支持本土餐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支持滇菜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二、申请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3.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销售(营业)收入已纳入当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

4.申报支持内容第(一)项的,须拥有3家以上直营店或5家以上连锁店,年营业额不低于5000万元; 配送冷链物流中心和连锁经营店项目建设须在年内实施完成。

5.申报支持内容第(二)项的',应有详细可行性实施方案并能在年内实施完毕,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实施方案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6.申报支持内容第(三)项的,企业年营业额不低于200万元,滇菜特色菜品的研发和创新活动须有具体实施方案,研发成果以及对我省传统饮食文化的挖掘整理成果须编撰成册。

7.申报支持内容第(四)项的,须符合我省餐饮业发展战略,参加国际、国内或地区性的以餐饮为主题展会或美食节庆活动项目。

8.滇菜“进京入沪下南洋”申报项目须为20xx年以来新开店、且营业面积在500㎡以上,经营品种以滇菜为主。

9.申报滇菜标准的制(修)订项目须为经商贸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省质监局申报立项的项目。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或社团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企业和行业协会年度经营情况。

申请人:

2017年xx月xx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在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xx〕63号)文件精神,现开始申报20xx年度永嘉县餐饮住宿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 在我县注册纳税的餐饮住宿企业;

(二) 企业经营、纳税、信用情况良好,会计信息准确完整,近几年没有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及经营假冒、劣质商品等违纪违法现象、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项目申报内容

(一)对用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自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按现行水价的70%执行,给予企业30%的水费补贴。

(二)对被认定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给予创建单位1万元的奖励。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永嘉县20xx年度餐饮住宿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所在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20xx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五)企业20xx年度会计报表;

(六)其他还需提供的材料:

1、“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2、企业水费补助,需提供相应发票等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并提供附件、申请报告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申报单位应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申报资料按A4纸规格书本式装订,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不予受理。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 按奖励最高的一项执行,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已获得县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补助。企业年度获得的补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申请人:

2017年xx月xx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以下称楠溪江保护范围)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楠溪江保护范围由永嘉县人民政府公布。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下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楠溪江保护管理活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永嘉县人民政府负责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并确定牵头部门协调解决楠溪江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楠溪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做好楠溪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楠溪江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与楠溪江的生态保护。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楠溪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楠溪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市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县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第七条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形成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完善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机制。第八条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逐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技术和智力支持、就业培训等多元化的楠溪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九条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耗水量大或者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工业项目。第十条楠溪江保护范围内下列区域禁止开发房地产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二)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三)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第十一条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小型水电站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维持楠溪江合理流量。不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应当进行生态改造。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优先、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小型水电站退出机制。第十二条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楠溪江水污染防治规划,保证相应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楠溪江水环境年度质量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第十三条《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规定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目标水质为Ⅰ、Ⅱ类的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新建排污口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楠溪江保护范围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逐步完善管网设施建设,将污水引流至保护范围外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处理后排放,保证相应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第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楠溪江水质评估指标体系,加强楠溪江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常态化监测分析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发现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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