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

feion1992024-07-25  0

需要减值测试的分别是:

根据《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第一,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公司应结合可获取的内部与外部信息,合理判断并识别商誉减值迹象。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

第三,公司应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二)合理将商誉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由于其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公司应自购买日起按照一贯、合理的方法将其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据此进行减值测试。

扩展资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和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若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应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其中,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1.常见问题

公司在对商誉进行具体减值测试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所规定的步骤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未将减值金额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商誉之间进行分摊,未恰当计提商誉减值损失和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减值损失。

第二,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估计可收回金额时,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的预测合理性不足,缺少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

第三,采用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估计可收回金额时,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不一致,如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中未包括营运资金,但在确定可收回金额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却考虑了期初营运资金的影响;

对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率、预测期的预测合理性不足,与可获取的内部、外部信息有较大差异,且缺少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

第四,利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辅助开展商誉减值测试时,未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未在业务约定书或类似文书中明确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委托事项,未恰当调整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以用于商誉减值测试。

参考资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固定资产在年末不论是否发生减值均应进行减值测试。是不对的。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⑴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⑵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⑶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⑷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⑸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⑹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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