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章节是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章和第五章多为法理性的知识点和条文,考试的难度不大,重在准确的理解性记忆,考试要求是主观题的分析和法理条文的解释。第六章和第七章是税法的内容,抓住税法的要素(纳税人、纳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的主线,多做题掌握计算。(2)次重点章节是第一章总论、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这四章内容出现主观题的概率很低,更多的是需要记忆相关知识点,达到客观题正确即可。总结:中级经济法记忆量较大,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不能死记硬背。在学习过程中,保证基础知识掌握牢固的前提下,主要针对考试中常出现的重难点章节进行学习,全面掌握。
公司法、合同法、三税当然是重点,但具体学习方法又略有不同。作为公司法,在准确理解后,留下的就是记忆了,的确记忆的难度比较大,不论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还是公司法与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之间,考点都易混,这方面老师都会在讲义上制作成表格(指南上也有类似的表格),对比记忆的效果比较好;合同法,在准确理解后,关键是能灵活动运用,要通过一些大小案例来加深理解。公司法和合同法太重要了,公司法处处是重点,处处是考点,合同法虽记忆的压力要小些,但出题方式又非常灵活,理解不到位容易丢分。所以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这两章一定要逐字逐句地读,不能留死角,毕竟考试时间还相对较早。税法部分要多练题,要重视计算题。
如下:
第一部分是基础(1章),主要阐述会计的理论部分。
第二部分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共八章,2-6章、9-10章、13章)。
第三部分是财务报告(共三章,17-19章),它是本科目的重点内容;第四部分是一些特殊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共八章,7-8章、10-12章、14-16章)。
第五部分是政府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知识覆盖面相对来说比较大, 在备考时要注意书中的任何一个知识点都不要放过!
《财务管理》:题量稍大,计算性较强,侧重于理论结合实际。
《财务管理》科目共10章,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基础(1、2章),主要阐述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是财务管理工作环节(3、10章),主要介绍预算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内容。
第三部分是财务管理内容(4-9章),主要介绍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和收入与分配管理,是本科目的核心章节。
财管各科目联系比较密切,在备考时考生可以把一些相关联的章节放在一起学习。这科对于计算能力弱的考生来讲,有一定难度,在学习过程中,相关公式最好推导一遍,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平常多做练习题,做到触类旁通、举一反三。
《经济法》:知识点多而杂,容易混淆,难度不大。
《经济法》科目包含8章。2-7章涉及主观题的概率较大,各章均较重要,需要记忆的法律法条非常多。学习时理解记忆即可。
学习计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制定学习计划,首先要梳理自身学习情况,找出问题所在,然后整理出可利用的时间,做出时间安排表,以每一天为单位,合理分配学习、复习时间,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计划,逐一攻克。
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在九月份,经济法这一门科目,需要大家在备战后期加强记忆。今天学姐将证券法相关考点给大家整理出来,大家一定要话时间理解学习哟!
经济法必备考点经济法必备考点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交易
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禁止的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以及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相关证券的买卖活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3。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发生重大遗漏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要求如下: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4)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