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会计法

feion1992024-07-25  0

借方计减少,贷方计增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会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委派制等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会计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负责项目建设的人民政府委派会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实行会计委派。会计委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司、企业对设有会计的下属单位可实行内部会计委派。第七条 会计工作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通过省财政部门依法组织的统一考试,但会计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到财政部门直接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和检验制度。凡未通过检验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因有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要求并保障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财政部门应当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九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情况,并受法律保护。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加强对会计人员诚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为用人单位提供会计人员诚信资料的查询服务。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二条 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及其生成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机替代手工核算的单位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不得对初始化数据进行更改和调整,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需要更改和调整会计数据的,必须备有更正和调整的记录。第十四条 会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并接受依法实施的外部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在签署经济业务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对签署意见不明确的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的单位,其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实行单位负责人与委派人员联签制度。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一)支票、财务印鉴分开管理; (二)收据、发票领取与使用分开管理; (三)会计电算化不相容的会计岗位分离; (四)已办理出纳手续的原始凭证加盖“现金收(付)讫”或“银行收(付)讫”等印戳; (五)其他依法应当建立的会计控制制度。

损益类包括收入类和费用类,收入类的结构同负债类,费用类的结构同资产类,期末结转无余额

1、设置会计科目

设置会计科目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分类进行核算的方法。所谓会计科目,就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

设置会计科目就是在设计会计制度时事先规定这些项目,然后根据它们在账簿中开立账户,分类地、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反映由于各经济业务的发生而引起的各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情况和结果,为经济管理提供各种类型的会计指标。

2、复式记账

复式记账是与单式记账相对称的一种记账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对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关账户。通过账户的对应关系,可以了解有关经济业务内容的来龙去脉;通过账户的平衡关系,可以检查有关业务的记录是否正确。

3、填制审核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凭证必须经过会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只有经过审核并认为正确无误的会计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根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不仅为经济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也是实行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4、登记账簿

账簿是用来全面、连续、系统的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重要工具。登记账簿就是将会计凭证记录的经纪业务,序时、分类地记入有关簿籍中设置的各个账户。登记账簿必须以凭证为依据,并定期进行结账、对账,以便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完整而有系统的会计数据。

5、成本计算

成本计算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一定对象归集和分配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已确定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成本计算,可以确定材料的采购成本、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可以反映和监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节约或超支,并据以确定企业经营盈亏。

6、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盘点实物、核对账目,保持账实相符的一种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以及往来款项的结算情况,监督各类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7、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根据账簿记录定期编制的、总括反映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特定时点(月末、季末、年末)和一定时期(月、季、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成本费用等的书面文件。

扩展资料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力求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会计核算的职能

1、现代会计的核算职能不仅仅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后反映,还包括事前核算、事中核算和事后核算。

2、事前核算的主要形式是进行预测,参与计划,参加决策。

3、事中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干预经济活动。

4、事后核算的主要形式是记账、报账、算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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