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个税税收优惠

feion1992024-07-25  1

3600元。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初级会计证书不仅可以抵免继续教育,而继续教育个税还可抵扣3600元。

答:取得证书的当年一次性抵扣。纳税人能扣所有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一次性定额扣3600元(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 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备受关注的是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其中,个税最大的减免政策亮点就是个税开始综合征收,加之专项扣除细则推出,可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并且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减税,更有针对性、更公平合理。

个税重点: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2、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3、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5、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

6、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规定税务机关应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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