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计价方式。
符合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按账面价值计价模式下,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不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
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会影响到当期损益,以及体现到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等要素上,因此,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地计量,是把握和应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关键。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一般来说,取得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所放弃资产的对价来确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的价值就是放弃的对价,
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应当优先考虑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只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相同,就通常会涉及损益的确认,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通常是由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予以实现。
扩展资料:
1、公允价值确定的主观性较强
公允价值是参与交易的双方对市场价值的一种判断,而市场环境是复杂多变的,有的会计事项可以确认或寻找相类似的交易价格,有的却无法寻找而只能估计。
由于存在商业秘密的保密原则,信息阻断等因素,公允价值的取得和公允性判断难度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数据的客观性,进而其可靠性也大为减弱。
2、可操作性较差
一方面,企业的资产种类繁多,并处于不同的市场环境中,市场信息的真实性难以辨认,是否存在活跃市场交易价格的判断难度较大等问题难以解决。在实际工作中,只能大致的估计或采取近似价值的操作。在市场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操纵利润的嫌疑。
另一方面,对公允价值进行判断的主要形式———现值技术的运用,因不同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管理当局之间对投资的期望报酬率不可能完全统一,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这同样导致在具体的技术操作上难度较大。
3、容易导致利润操纵
如上两点所述,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较差的可操作性,这容易导致管理当局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使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
4、信息成本较高
运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在每个会计期末分析各种因素,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做出认定,这个过程将会增大企业的信息成本。
与历史成本相比,取得公允价值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增加了报表的准备成本,当取得成本超过效益时,若仍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则有违会计的成本效益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允价值计量
2015年11月4日,财政部以财会〔2015〕19号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计价方式。符合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按账面价值计价模式下,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不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会影响到当期损益,以及体现到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等要素上,因此,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地计量,是把握和应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关键。 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一般来说,取得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所放弃资产的对价来确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的价值就是放弃的对价,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应当优先考虑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只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相同,就通常会涉及损益的确认,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通常是由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予以实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视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存货销售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当视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处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处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相关税费的,如换出存货视同销售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入资产作为存货、固定资产应当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换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视同转让应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确定。1.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2.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在以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应当分别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计算公式为: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记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2)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计算公式为: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收取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换入资产成本+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对于支付补价方而言,作为补价的货币性资产构成换入资产所放弃对价的一部分,对于收到补价方而言,作为补价的货币性资产构成换入资产的一部分。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一、 账面价值计量模式的适用条件未同时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两个必备条件时,应当采用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二、账面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原则1.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匹配的销项税额+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换入存货或特定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2.不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损益,但要确认换出资产价内税对应的损益;3.如果是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则据上述原理推算出换入资产总的待分配价值后,按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占全部换入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来分配其入账成本。三、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下的一般会计分录1.如果换出的是非固定资产借: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存货匹配的销项税额+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换入存货或生产用动产设备对应的进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存款(收到的补价)××资产减值准备贷: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换出存货有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果换出无形资产有营业税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如果换出的是固定资产①借: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②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③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清理费)④借: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倒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存款(收到的补价)贷: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生产用动产设备处置时应匹配的销项税)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财会[2015]19号)的规定:“四、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该母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不包括反向购买形成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情况),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原母公司(即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后的总公司)应当对原子公司(即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后的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原母公司自购买日所取得的该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原子公司则为合并日账面价值)以及购买日(或合并日)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日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确认。在此基础上,抵销原母公司与原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并调整相关资产、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某些特殊项目按如下原则处理:1.原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留存收益;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按照原母公司合并该原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商誉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商誉。原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原母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最终控制方收购原子公司时形成的商誉,按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商誉。2.原子公司提取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或一般风险准备,分别情况处理:原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按照购买日起开始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日的原子公司安全生产费或一般风险准备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专项储备或一般风险准备;原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按照合并日原子公司安全生产费或一般风险准备账面价值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日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专项储备或一般风险准备。3.原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应将购买日至改为分公司日原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转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原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应将合并日至改为分公司日原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转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这里,将原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转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时,应当按购买日(或合并日)所取得的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并且抵销原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原子公司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和权益法下核算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等,应参照上述原则计算调整,并相应转入原母公司权益项下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等项目。4.原母公司对该原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上述原则将原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等转入原母公司后形成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二)除上述情况外,原子公司改为分公司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应比照上述(一)和(二)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