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中央、省驻烟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会〔2009〕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形式。 针对不同层面会计人员的需求,继续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训形式,通过集中培训、网络远程培训、部门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多层次、多渠道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充分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确保继续教育取得实效。 二、培训内容。 今年继续教育内容的重点仍然以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为主,辅助以其他相关内容(详见鲁财会〔2009〕22号文)。 三、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的继续教育。 今年 9、10月 份继续举办总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理论培训班。届时将围绕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财政会计改革热点,加强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及新出台的行业会计制度等内容,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做专题报告。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烟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一)经市财政局会计科备案由业务或行业主管部门自行举办的系统内人员培训,可以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具体培训内容,但应按规定将培训内容、时间、师资、参训人员名单及组织等情况于培训前10日函报烟台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 (二)除业务或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培训或符合《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以外,其他部门(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烟台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安排。今年在继续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的基础上,与中华会计网校合作,开展网络远程继续教育试点,报名时由会计人员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三)报名时间、地点。今年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仍然实行免费培训。参加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个人自学的会计人员,自8月10日至8月28日到烟台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芝罘区文化路安乐胡同32号)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电话:6252207,6657862(传真)。 (四)凡2008年参加“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网上答题并成绩合格的,视同完成200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12个课时。会计人员可持参赛号或身份证号到烟台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并登记。 五、加强领导,切实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及时将培训要求、时间、培训点名称及地址等情况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各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期报送培训计划和总结,认真落实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并及时将《学员反馈意见表》发放给学员并及时反馈。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对培训质量好、办学信誉高的培训点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培训质量,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科。 市财政局会计科监督电话: 6688005、6688003(传真) 附件:鲁财会〔2009〕22号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会〔2009〕22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培训点,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做好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培训任务,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我省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本着“因材施教、按需施教”的原则,抓好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知识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同时,适应新形势要求,围绕财政会计改革热点,加强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及新出台的行业会计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并适当增加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竞争压力与心理调适、团队合作与沟通协调、公务礼仪、语言与演讲艺术、廉政教育等方面的内容,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企业单位要将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作为必选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要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国有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管理等作为重点内容。各单位可结合近年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 二、培训形式 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区分单位类型和会计人员层次,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远程教育、业务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等方式。要注重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实效。 三、培训机构的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重新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对各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效果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检查不走过场。检查的覆盖面应不低于培训总规模的三分之一。 对实行网络远程教育的,要建立教学质量保障机制,配备适合需要、质量较高的课程资源,功能上要符合监管要求。确定实行网络培训前,应按《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会〔2006〕23号)相关要求,对网站功能进行评测。同时,采取相应的记时和监控措施,确保教育质量。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 省直、中央驻济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由经过省财政厅评估、登记、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高级(总)会计师培训班、研讨班,培训地点原则上应在山东省内或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经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评估、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业务主管单位自行举办本系统内人员培训班,按《暂行办法》规定,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 五、继续教育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合格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所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工作合规有序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二)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省直继续教育培训点要发挥教师资源充足的优势,选择高水平教师任课。为保证培训效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应分开办班,每个班学员原则上不超过100人。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办班的,应事先将培训计划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日,培训机构要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培训班结束7日内将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开班时,要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或由培训机构、培训单位收集后交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六)各市财政局请于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省财政厅会计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1、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为确保政府会计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实施,财政局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财政局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安排布署贯彻实施工作,明确政府会计改革培训人员范围、时间、地点、师资、费用等问题。
2.、深入学习,强化宣传培训。
利用多种宣传手段,认真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使广大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确保实施过程中“不变形”、“不走样”。
3、夯实基础,做好新旧账衔接。
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新旧制度衔接规定,做好新旧转账及调整工作,确保新旧制度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4、注重协调,加强会计信息化。
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在2019年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科目各项期初数等工作中,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所生成的信息能够满足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
5、建立机制,加强内控建设。
以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同步推进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升级,将控制措施嵌入财务及有关业务管理系统,促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各项财税政策顺利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河源市财政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九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第十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第十八条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第十九条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第二十一条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第二十二条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第二十三条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第二十四条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第二十五条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第二十六条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第一节 资 产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条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计量。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第三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二节 负 债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第三十五条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六条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在现值计量下,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第三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第三十八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三节 净资产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第四十条 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四节 收 入第四十二条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第四十三条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三)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十四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第五节 费 用第四十五条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第四十六条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三)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十七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第四十八条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政府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等,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第五十条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第五十一条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第五十三条收入费用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运行情况的报表。第五十四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第五十五条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第五十六条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第六章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告全过程。第五十八条本准则所称预算会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第六十条 本准则所称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第六十一条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六十二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浪潮PS行政事业版是浪潮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需要,适应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政府会计制度》,专门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财务解决方案。通过本产品的使用可以快速与新制度无缝对接,减轻会计核算人员工作量,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产品包括总账管理、固定资产、票据打印、票据管理、网上报销、资金计息、凭证接口、出纳管理、员工管理、人事合同管理、福利管理、培训管理、薪酬管理、预算管理、报表管理、报表汇总、财务分析、现金流量表等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