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财产清查范围

feion1992024-07-25  0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范围分类,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属于本单位或存放在本单位的所有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进行全面的盘点与核对。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与核对。其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如现金、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等。

扩展资料

按清查的时间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及每日结账时进行。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

按照清查的执行系统分类,可分为内部清查和外部清查。内部清查是指由本单位内部自行组织清查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工作。

外部清查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情况需要对本单位所进行的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不仅包括实物的清点,而且也包括各种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查询核对。另外,财产清查范围不仅包括存放于本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也包括属于但未存放于本企业的财产物资(也可以包括存放但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物资)。财产清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如下:1、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2、存货的清查,包括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清查;3、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等的清查;4、在建工程的清查,包括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的清查;5、对金融资产投资的清查,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的清查;6、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清查;7、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的清查。一、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 二、实物财产的清查 实物财产是指具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财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固定资产等。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有哪些?1、现金的清查现金的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盈亏情况。在进行现金清查时,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出纳员必须在场,在清查过程中不能用白条抵库,也就是不能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收据等抵充库存现金。现金盘点后,应根据盘点的结果及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的情况,填制“现金盘点报告表”。2、银行存款的清查银行存款的清查,是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的,即将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但即使双方记账都没有错误,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也往往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的原因一是由于某一方记账有错误;而是存在未达账项。未达账项有以下四种:1、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2、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3、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4.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财产清查的内容都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等财产物资。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按照清查的执行系统,分为内部清查和外部清查。

财产清查既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又是财产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企业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

(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做好必要的清查前准备工作;

(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6)填制盘存清单;

(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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