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不小心做错账是否会坐牢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如果因做假帐而偷税的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话,就会违法刑法,如果金额是小数,没有达到犯罪的情况下,就不回存在坐牢的情况。会计人员有以下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2、私设会计帐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作为会计人员,会计科目记错了,只能接受单位内部处罚,例如批评、罚款等。
根据《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要求,对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错误的,具体更正方法有以下3种:
1、对于科目错误而金额并未错的记账凭证,首先用红字填写一张记账凭证,用于冲销原来错误记账凭证,其摘要为“注销××年×月×日×号凭证”,其次再用蓝字编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其摘要为“订正××年×月×日×号凭证”。
2、金额错误而会计科目及借、贷方向未错的记账凭证,则可分为两种情况:对于实计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记账凭证,按照其差额用蓝字填写一张记账凭证,摘要为“补充××年×月×日×号凭证少记金额”;对于实计金额大于应计金额的记账凭证则根据其差额用红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摘要为“冲销××年×月×日×号凭证多计金额”。
3、对于以前年度的记账凭证错误,主要指科目或金额方面的错误,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摘要为“更正××年×月×日×号凭证”。
会计差错的产生原因
由于会计确认不当形成的会计差错。与基本确认标准不符的会计差错有:
1、与权责发生制确认时间不符的会计差错,例如: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不确认实现的收入在期末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未予时调整等人为舞弊、欺诈行为。
2、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特征不符的会计差错,账户分类不当,资产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差错等。
法律分析:会计是有责任的。
如果因做账错误,给单位带来损失,一般会受到单位内部纪律的追究。如果错误是故意的,并且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税务机关会依法追究责任,对做假账的,税务机关还可以提请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法律依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法律分析:会计胡乱做账情节严重的,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人即授意人包括法人代表、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直接责任人一般是经办人,比如说会计。会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会计是做错账的,错账是客观的,即不是主观要错误,可能是理解问题,也可能是资料归集问题,这种情况只要改正就可以了,会计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假账,同时企业或个人得到好处,如漏税、贪污等,等于是犯法,如果受人指使,指使人承担主要责任,会计承担次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衍生问题:会计核算的本位币是什么?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