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当然有会计了啊,而且人还不少呢,分工比较细。要做的工作与我们普通企业差不多,但他们因为以前走的是国有大企业的线,所以除了普通企业的核算会计和出纳,财务主管等位置外,还会有一些内控,内审,财务分析,风险控制之类的岗位。
一、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性1.提高社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加强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强化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是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和基础工作的重点。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正处在逐步发展和完善阶段,政策法规不够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方式尚不成熟。在这种现状下,社会保险机构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社保基金的安全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因此,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社保会计人员是确保社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2.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财务工作质量的优劣。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主要承担者,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当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相关法规隔几年就会有大的变动、小的调整也是年年都有,如果会计人员不能与时俱进、及时充电,常常会导致专业知识陈旧,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建立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计划,培养社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持续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是长期保证社保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传统会计主要以工业会计为主,事业会计的相关培训相对较少,专门针对社保会计人员的培训就更少了。社保工作有其行业的特殊性,不仅要求会计人员有相关财务知识而且还应了解相关的社会保险专业知识。这就对社会保险机构培养自己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加强会计人员的社会保险会计知识培训,同时兼顾相关社会保险专业知识。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会计工作质量,笔者认为多措并举、持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势在必行。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人员素质的措施1.加强社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法制意识、政治素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是中国德育教育的重要环节,应贯穿于会计人员的整个职业生涯过程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认识到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有计划、有组组织地开展定期职业道德教育,让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自觉遵守职业规范,提升道德素养。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应对会计人员的行为给予比较中肯的评价、奖惩分明,而不是漠视突出、积极之处或者忽视、掩盖不足之处。对进步、积极行为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后、消极的行为予以批评、惩罚,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会计人员中开展自我评价,经常性的自我评价能够帮助会计人员保持对自身的清醒认识,促进会计人员恪守本职业的相关原则,从而能够在会计工作中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2.加强继续教育,在社保机构会计人员中树立创新意识和终身学习的理念。随着会计改革不断深入和实际工作中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会计人员单纯依靠事后学习、学校教育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因此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教育,包括基本技能和新技术工具的运用技能,突出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平台,打造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另一方面要激励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结合在职培训,不断探索、研究新问题、新情况,才能使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3.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业特点,对会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专门的业务培训。社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除了需要熟悉社保行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外,还需要了解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经办流程。这就需要社保经办机构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培养适合本行业工作特点的会计人员。4.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合理保证社会保险业务的有效进行,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具有重要意义。《会计法》指出,各单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法律赋予的应尽的义务,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是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于规范社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会计人员工作合法性、有效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运作风险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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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会计是很好做的,就是简单的收支账,还要做一些内勤工作,一学就会,不过要进行一些培训。
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会计的特点,办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要求,各级社会保险会计的基本任务为:
(1)及时、合理、正确地执行和反映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计划。
(2)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保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齐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定期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组织并汇编会计报表,做到报送及时,数字正确,内容完整;负责组织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编审工作。
(3)根据国家财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会计监督。
(4)参与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计划,为加强管理提供准确的经济信息。
(5)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本地区的社会保险会计工作。根据有关法令、法规、条例的规定,制定会计制度及实施办法,辅导检查本级会计和所属会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会计人员开展联审互查和互相学习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本区会计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会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6)统筹调剂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调剂基金,解决企业间、地区间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发挥社会保险调剂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