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

feion1992024-07-25  0

会计规章包括两种,即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地方政府规章。会计部门规章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会计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会计地方政府规章,会计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规章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企业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 (2) 会计规章:《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支付结算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盒会计规章的区分具体地说:一点是看主要由谁制定的;二点是看调整的对象是哪个领域—— 部门规章主要调整对象范围大,而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更为具体一些。

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规范性文件: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是财政部部长签署并发布,而规范性文件不需要财政部长签署而发布。区分方法:(1)带“办法”的都是部门规章,例外:《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2)带“制度”“规范”“规定”“准则”的都是规范性文件,例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 例如:会计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本第1号——存货》《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以你所说的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及其他会计规范性文件都属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但他们的效力范围不一样。    大致来说是会计法律的效力>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其他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是会计中的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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