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最新条例

feion1992024-07-25  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计理论与实务;(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四)其他相关知识;(五)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一)培训形式包括: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二)自学形式包括: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第九条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形式需要折算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三)生育;(四)其他情况。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第三章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办法;(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培训大纲;(三)编写或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四)组织全国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五)指导、检查各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四)在使用财政部统一编写或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的基础上,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补充编写或推荐适合本地区特点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五)指导、检查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候选人: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省202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疫情防控要求,制定本通知。请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一、考前准备

(1)考生须在考试前10天办理“河北卫生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河北健康码”的申请方法如下: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河北健康码”小程序,自动生成个人“河北健康码”。“交通大数据出行卡”的申请方法如下: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交通大数据出行卡”小程序,获取“交通大数据出行卡”。

建议考生在考前10天随时关注个人“河北卫生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的状态。如果有任何异常(如红色代码、黄色代码或弹出窗口等。),他们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照相关要求实施。

(2)备考期间,考生应做好自身防护,避免接触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新冠肺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去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不参加聚集活动,避免在人员流动性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主动减少外出与不必要人员的接触,注意加强途中防护,如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私家车等出行方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佩戴医用口罩,与他人保持合理距离,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东西,并及时洗手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液。避免发烧、干咳等异常症状,确保考试期间身体健康。

(3)考生应时刻关注国内疫情权威信息,根据个人健康监测和行程安排做好参考准备。

1.考前10天内无国(境)外居住史;考前10天内无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7天内无密切接触者;考前7天内曾在高危地区居住过,并已完成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在考试前7天内有中等风险地区居住史并已完成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考前7天内在低风险地区居住过,并已完成“三天两测”核酸检测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

(1)河北的健康码和旅行码都是绿色码,健康状况正常。首次检测前48小时内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报告和电子报告均可,时间计算以核酸采样时间为准,下同),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即可参加检测。

(2)如果有发热、干咳、咽痛、乏力、嗅觉(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考试前10天必须到医院发热门诊进行鉴别诊断,排除新冠肺炎感染风险,并持有首次考试前48小时和24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两次核酸检测间隔超过24小时)。河北卫生代码和旅行代码都是绿色的,健康状况正常。经过现场检查,可以看出你的健康状况正常。考试当天,如发热、咳嗽等上述症状未消失,经考试中心卫生防疫专业人员检查,判断评估无疫情传播风险,可参加考试的,安排在隔离备用考场参加考试。

(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和亚密切接触者,按规定完成隔离治疗、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的考生,应主动向考区所在地考试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考试当天河北的卫生码和出行码都是绿色码,健康状态正常。可以在第一次考试前48小时内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考试。

河北卫生码非绿码,不能按照前款疫情防控要求和提示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2.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其他地区(即低风险区)居住史的考生,应主动按照考区所在地疫情防控规定及时报告。对7天内有低危区居住史的,纳入社区管理,开展健康监测,落实“三天两检”核酸检测措施。可在首次检测前48小时内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检测,河北卫生码、行程单码均为绿色码,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他们的体温正常。

3.在隔离治疗、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涉及疫情风险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4.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由考试中心卫生防疫专业人员诊断,视情况安排到隔离备用考场参加考试,或采取隔离措施立即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4)考生自备医用外科口罩(一个半天,禁止戴带呼吸阀的口罩)和消毒湿巾。

(五)提倡主动接种,按时完成全程免疫。

(六)考生在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的有关规定和防疫要求。打印准考证即视为同意并签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22年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承诺书》(见附件)。

二。在考试期间

(1)考生应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积极配合考点进行防疫检测、身份验证和入场摄影。通过体温检测区、身份验证区、隔离通道、入口拍照区、等候区、厕所等环节时,应与他人保持1m以上的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和交流,排队等候,以防拥挤。

(2)考生进入考点(场)时,请自觉出示“河北卫生码”绿色码、交流用大数据出行卡绿色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应根据考场规则持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入场。

(3)考生在整个考试期间应始终佩戴口罩进行个人防护,但入场摄影需要摘下口罩的除外。检查期间,如有异常症状如发热、干咳、咽痛、乏力、嗅觉(味觉)减退、腹泻等。发生时,考生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按防疫程序进行处理,考生应配合并服从管理。

(4)所有考生通过专门的考试通道进出考场,避免与无关人员交流。

(5)上机考试所有考生必须消毒双手或戴手套操作鼠标和键盘。

(6)所有送、陪考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考点。

三。特别注意

考生不得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隐瞒健康状况,伪造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隐瞒或谎报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关键信息,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调查、隔离、医疗等工作的,取消考试资格;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取消考试资格的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如违法,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防疫条例》实施需要隔离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的,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放弃。

以上事项及各地、考点防疫政策如有进一步规定,以当地规定为准。请考生关注河北省及各考区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河北省财政厅网站和各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保持手机畅通。如有调整,以最新发布的通知为准。

河北省会计考办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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