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规范性文件: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是财政部部长签署并发布,而规范性文件不需要财政部长签署而发布。区分方法:(1)带“办法”的都是部门规章,例外:《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2)带“制度”“规范”“规定”“准则”的都是规范性文件,例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从事会计工作并已经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所列范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批、检查、考核与评估;组织编写中央国家机关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自学,并将每年的工作情况于年末以书面形式报国管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四)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五) 会计电算化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六) 其他相关知识和法规制度。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 培训形式包括: 1、 取得中央国家机关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举办的财会专业和相关知识培训; 2、 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3、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二) 自学形式包括: 1、 各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 进行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5、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和文章; 6、 向本部门会计学会提交财会专业论文; 7、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财经专业自学考试; 8、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八条 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 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第九条 财政部当年指定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不论会计人员当年的继续教育时间是否已经达到要求,均需接受培训。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一) 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 生育; (三) 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四) 年度内因出差、学习、挂职锻炼等而离开单位所在地超过6个月的; (五) 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国管局审核后确认。第十一条 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对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制度。 (一) 凡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国管局审批。经考核确定相应的培训等级,统一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国管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 培训单位于每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上年度培训情况等年检材料上报国管局。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以下两种人员需要参加初级会计考试继续教育: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初级会计证报名条件:(一)学历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二)道德(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三)行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导读】为切实做好2019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向会计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继续教育服务,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江西省财政厅于2019年下半年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上海高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作为江西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从2020年3月开始至2020年12月底结束。
二、继续教育对象
江西省境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
重点学习2019年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法律规则、税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的新政策等。从2019年度开始,每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分或学时(1学分=1学时)。
四、继续教育形式
按照《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从2019年度开始,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有十七种形式,其中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网址:http://www.jxf.gov.cn/)—“会计频道”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acc.jxf.gov.cn/)点击“继续教育报名”,登录“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选择继续教育年份和“东奥会计在线”或“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或“高顿继续教育平台”其中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缴费成功后进入学习。网络继续教育费用按照40元/人/年度(费用不含教材,下同)的统一标准收取,由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直接在网上支付给选择学习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
五、有关要求
1.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江西省境内的会计人员可以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对2016至2018年未完成的继续教育进行补学,补学时间从2020年3月起截止到2020年12月底,费用40元/人/年度。从2020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始,以后每年只允许会计人员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完成上一个年度的继续教育。
2.参加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必须先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或申请继续教育学分折算。
3.从2019年度开始,会计人员当年通过其他形式参加的继续教育(或抵顶)学分未达到90学分要求的,可通过网络继续教育补齐剩余学分,若需补学的继续教育学分不超过45(含)学分,则按照20元/人/年度收费,若需补学的继续教育学分超过45学分,则按照40元/人/年度收费。
4.各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现场学习培训的指导和管理。
5.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及登记操作流程等相关政策,请登录“江西省财政厅”官网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阅《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和登记操作细则》。
6.有关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应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前向单位(或机构)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报备,事后由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单位(或机构)提供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等资料,为学员进行学分折算登记。
目前,上述三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已经完成学习课件制作、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等前期准备工作,需要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一定要重视起来,一定要按时完成继续教育,不要因为自己的原因影响后面的证书注册等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