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一个BT项目,在不同省区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一、BT项目的5种征税模式对BT项目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的征税税目、税率和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从有关省市出台的政策来看,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款,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营业税征收模式:1、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差额缴纳营业税该模式打破了投融资方建筑资质的限制,规定无论投资方或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均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回购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各地略有差异)。 这些省市出台的政策基本特征是:无论是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BT项目的投融资方均视为建筑业总承包商,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按“建筑业” 税目的3%税率缴纳营业税,对BT项目投融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2、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湖北省、重庆市、天津市等省市出台的文件规定,BT项目的投融资人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一)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12月9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5号)规定,对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BT项目要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湖北规定投融资方参与工程施工的),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3、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5%的税率差额缴纳营业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二)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对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的余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该模式的特点是将BT项目行为认定了为委托代建行为,因此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4、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销售不动产”税目5%的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按BT项目立项主体进行区分,对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的,湖北、安徽、江西、湖南、山东省青岛市等地均规定,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5、对BT项目中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投资人,认定属于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但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中“投资收益”的概念引入BT项目。针对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对此,海南地税的解读是,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是指在与业主方签订“建设——移交”项目合同时,投资人无法准确预测项目回报金额,从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BT项目除以上5种模式外,还有对投融资人按回购价款中融资费用按“金融保险业”5%缴纳营业税的意见,由于目前国内BT项目无统一的合同范本,实践中部分合同条款中约定“融资费用根据验工计价款、资金占用时间及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复利计算”。在没有BT政策的地区,税务机关会认为收取的融资费用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二、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及会计处理在实践中,由项目业主支付BT项目的回购价款,一定是政府指定的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的价款,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到底如何确定?是在分次收到项目业主的回购款的当期?还是在项目业主与BT项目投融资方结算回购款的当期?从各省市BT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税收政策来看,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将合同约定的项目回购付款日期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海南规定,投资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应税行为完成时间按项目验收时间和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孰先原则确定。投资人取得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青岛规定,投融资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收取预收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BT项目的会计处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曾给予回复。部分上市公司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授予方是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企业),BT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含占用资金的投资回报)。对于此类BT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BT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本问题解答发布前,相关BT业务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三、对全国统一的BT项目涉税政策性文件内容预测据我们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尽快联合颁发一个全国统一规范的专门针对BT项目的涉税规范性政策法规文件,该BT项目涉税政策法规文件可能会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征税税目。建议以立项主体进行区分,凡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的BT项目,无论投融资方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3%税率缴纳营业税。对以投融资人是项目立项主体的,按转移不动产5%税目征收营业税。2、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的,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从政府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即差额缴纳营业税。3、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有关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回购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了缓解BT项目投融资方资金的时间压力,建议BT项目投融资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根据现有税法规定,BOT项目的投融资方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无可非议的,可是地方税务机关以BT项目投融资方的所得不是投资经营所得,是承包建设所得为由,不给予BT项目投融资方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由于BT项目投融资方在实践中履行了投资的过程,通过融资和投资过程获得了政府回购价与BT项目建设成本之间的差额收入,这种差额收入算不算投资经营所得,算不算投资承包建设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四条规定,所谓的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BT项目建设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组建项目公司经营,即项目公司就是BT项目投融资方,项目公司再把BT项目转包给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另外一种是不组建项目公司经营,而是由一家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的建筑集团既担任融资、投资和管理职能的项目公司角色,又担任BT项目建设的建设公司角色。如果按照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后一种经营模式,是不能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一种模式,项目公司是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税收征管实践中,两种模式的BT项目投融资方都很难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BT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建设形式,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操作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可资借鉴,因而容易引发各种风险。BT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是目前时兴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其内涵界定有多种,国内建筑业较为认同的表述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通过特许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回购,并由政府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近两年在 BT模式运用上进行了尝试。目前在进行涪陵东西干道二期隧道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工程、酉阳钟多至渤海快速通道工程、重庆嘉华大桥北延伸段BT工程。这些项目涉及的投融资少则几亿元,多则几十亿元,收益前景可观。但背后隐含的风险,值得研究和关注。BT项目的风险BT工程项目一般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筹集资金数额较大,因而风险也相应较大。笔者认为,BT项目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适用风险。这指的是由于模式选择不当,导致的合同条款履行、法律文件执行、政府诚信缺失、银行信贷和工程施工风险。目前国内通行的BT模式大体有4种:一是完全BT模式。政府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管理,而是通过选定投资人(联合体),由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来履行业主职能。二是工程总承包BT模式。政府选择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设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为建设方,一般不组建项目公司,建设方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三是施工承包BT模式。业主将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成若干标段,直接与多个建设方签署合同;要求各个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业主负责工程全过程管理。四是施工型BT模式。政府选定既直接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又承担施工职能的项目投资人(联合体),由投资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BT项目进行建设管理,但项目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由业主招标委托。四种模式,各有优劣,适用于不同的BT项目。模式选择不当,就可能给建设方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带来意外的质量、安全、工期、融资和投资回收风险。法律风险。在中国,BT方式尚属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法律跟进滞后。另一方面,BT模式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参与人包括政府、项目业主、投资人、BT项目公司、建设方、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分包商等诸多主体,参与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参与方在项目建设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何规范,尚缺少法律规范的制约,法律风险因此客观存在。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BT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未形成适于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BT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项目承包是否需要招投标,是否需要专门成立BT项目管理公司,对建设方应该有什么样的资质要求,如何解决政府部门在管理BT项目时职责交叉、定位不明的问题;在建设期内,资产究竟属于业主方还是建设方,如何通过有效的监控防范项目公司将资金挪作他用,投资方投入资金如何监控与支付;项目峻工后政府回购时限如何约束,当政府财政无法满足回购要求又无其他融资途径时,谁来为政府买单;招投标工程索赔、经济纠纷的处理,都缺少明确的规范。一旦合同条款、政府诚信、银行信贷、工程施工等出现问题,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保障。政策风险。即政府诚信、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到期可支配财政无力回购带来的风险。从宏观看,中国是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决定了中国经济带有“政策经济”的特点。建筑是高投资行业,发展尤其依赖投资拉动,“政策经济”的影响因此更为明显。眼下,全球经济是否渡过危机,我国经济发展前景如何都存在不确定性,这也导致政策走向不确定。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比如货币政策、税收政策调整)对整个经济而言也许是利好,但对建筑业的影响却可能是致命的。从微观层面看,政策性风险主要显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不对称,导致企业面临的政策风险陡增。比如项目投资巨大,政府财力本来就不能承受,却硬着头皮上,到回购时却拿不出钱来,以致带来风险;二是地方政府换届,后届政府不认前届政府的政策,否定前届政府决策的建设项目,结果导致BT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三是地方政府缺少战略决策能力,没有远期规划,政府行为随意,政出多门,近日一个点子,近日一个政策,后天一个口号,导致政策走势飘忽不定、难以预期,带给BT项目极大的风险。融资风险。BT模式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融资。在政府加大金融宏观调控力度的当下,项目融资成功与否是BT项目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所在。是否拥有足够的融资能力,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将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是建筑企业在BT项目上的关键性竞争力。但是,在目前,中国融资结构过于单一,企业难以通过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来解决巨额投资的资金,往往只能靠间接融资,即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负债融资,来解决投资资金。然而,BT项目投资动辄几亿、十几亿、几十亿。在现代商业银行的“嫌贫爱富”的潜规则下,一般建筑企业直接融资颇为困难,即便融资成功也存在巨额贷款还本付息的风险。一是项目开展后,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和贷款限制,企业可能因此无法筹措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由此造成资金不到位,最终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是企业负债融资,可能因项目效益低下,或者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资金筹划能力,负债率超过警戒线,回购资金到位催收乏力,到期无法还本付息,最终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甚至面临破产。三是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决策管理信息系统不健全,投资理财能力较差,资金使用效率偏低,企业因此缺少信誉,限制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形成企业融资过程的潜在风险。风险,无法回避。对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并在谋划、调研、承揽和组织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否则,一个方面的失误,就可能引起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风险应对的方略针对BT模式存在的风险,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以下措施。理顺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现代企业管理。法人治理效率,是建筑集团内部管控和抗风险的保障。巨能集团遵循“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把完善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提高法人治理效率,作为提高内部管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根据出资人(重庆能源集团)批准的公司章程,先后修改完善了董事会工作条例、总经理工作条例,制定了集团高管事权划分及执行制度,借以规范集团公司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集团公司法人治理效率,改善总部战略管理水平和管控能力。事权划分和执行程序,包括了8个方面、40条规定,从战略制定与控制、全面预算的制定与控制、资产管理与投融资管理,到组织结构和组织机构调整、人力资源战略、各级管理人员任免程序、工资和福利政策、年度员工培训计划的事权和程序,都作了明确划分和规定。我们期待,通过明确责权,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产安全。强化财务导向管控,提高企业理财水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举措:一是两级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以全面预算管理来延伸集团战略管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建立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内部融资平台;三是通过实行子分公司财务主管委派、定期考核轮换制,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发放在总部,考核与子、分公司经营绩效挂钩;四是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尽量减少在外部银行账户的资金沉淀;五是建立集团公司财务信息网络,实现灵敏、准确、高效的信息沟通,避免信息失真,减少信息不对称,借以强化财务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理财水平和融资能力。坚持三个管控结合,避免内部控制虚化。为确保子、分公司拥有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经营自主权,提高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战略发展协同,我们的董事会确定对子、分公司施行战略管控、财务管控和运营管控相结合的管控模式。三种模式结合运用,区别子、分公司的情况各有所侧重:对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相对放权,主要侧重于战略管控和财务管控,但辅之以运营管控。即在一些事关整体利益的问题上,比如内外招投标,投融资数额较大的BT项目,集团公司内部资质的有效利用等等,实行必要的权力集中,以消除内部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减少外部竞争阻力,有效地控制风险。对分公司,主要侧重于运营管控,同时施行战略管控和财务管控。之所以对分公司要侧重于运营管控,是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资产安全和经营的盈亏责任,是由总公司承担的,相对集权的管控,是履行资产责任的要求。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思路,我们正在修订子、分公司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包括12章、45条,主要的特点是既有集权性规定,又有明确的授权,让子、分公司明了应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可以怎样做,做好做不好在利益上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希望通过这个办法的实施,实现集约化经营、资源整合,从整体上增强协同性,提高集团的外部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注重外部环境研究,加强企业风险防范。BT项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转嫁风险的一种投资方式。 BT项目合同签订后,企业承担的风险肯定大于政府。基于这个认识,我们巨能集团把环境研究和政策研究,列为风险防范的重点,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成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风险监控委员会,明确了风险监控的常设机构,负责进行风险研究和预警。集团公司强调,项目开发坚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不再不计成本片面追求开发数量;开发坚持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整个公司的项目结构尽可能多元化,BT占全部项目的比重一般控制在40%以内;选择BT项目时必须深入调研,重点在项目投资额度、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建设风险,企业的融资能力、管理能力、实有资质和施工能力是否可以承受;政府的诚信如何,业主是否具有足够的回购能力,能否提供回购承诺函及相应担保,如何通过合同规范双方的行为,规避风险;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深入,设计方案是否稳定,建设标准是否明确,项目结构是否清晰,建设方是否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和利润空间,投资和施工联合体的约定方式和内容、施工队伍最优组合方案分析。组建得力项目经理部,又好又快实现全面履约。BT项目投融资数额巨大,项目交付时间越长,承担的贷款本息的成本就越高;项目交付时间越长,也意味着环境、政策的变数越多,风险越高,失败的机会越大。企业规避风险,因此必须力求安全、优质、低耗、高效,以最短时间的最低项目成本,实现高质量的项目交付,确保全面履约,降低风险。我们因此决定,BT项目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和组织;项目部的组建打破子、分公司既有的藩篱,在全集团范围内择优选人、统一调集队伍和装备;对BT项目的管理,实行子、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双重管控,子、分公司侧重于施工工期、安全、质量和成本的管理,集团公司侧重于资金使用效益和投资回收的督促与监管。集团公司强调,作为承担BT项目的子分公司必须进行项目全面管理,尤其要加强会计核算,注重三个方面的收益:来源于项目总投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施工的正常施工利润;BT合同约定的、构成BT合同总价的投资回报收益。为此,集团公司财务部加强了项目部财务人员培训,同时制定相应核算规范,督促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