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会计机构名录

feion1992024-07-25  0

一、会计岗位的划分要从本单位的会计业务量和会计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效益和精简的原则进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往来结算、财料物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利润核算、资金核算、稽核、会计电算化管理、总帐报表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具体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为贯彻内部控制中的“账、钱、物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的会计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和熟悉各项会计工作,提高业务水平。二、会计分类1、按核算主体及目的分类按核算主体及目的不同可分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预算会计:以实现公共职能为目的,以公共资产为核算对象,以公共事务为核算依据,以公共业务成果为主要考核指标,其具有“公共性”、“非营利性”、“财政性”的特点。是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单位和各类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财务会计: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为核算对象,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是适用于各类企业及营业性组织的会计体系。2、按报告对象分类按其报告的对象不同而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财务会计:编制财务报表,为企业内部和外部用户提供信息。财务会计的信息是提供广泛的用户。其重点在于报告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主要是对外部提供参考。管理会计:主要是对企业的管理层提供信息,作为企业内部各部门进行决策的依据。没有标准的模式、不受会计准则的控制。3、按工作内容分类按工作内容分为:总账会计、往来会计、成本会计、材料会计4、按工作范围分类按工作范围分为:公共会计、私用会计、政府会计等。

你说的应该是会计岗位一般高层的分为 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中层分 会计主管,财务主管基层的有:往来会计(应收 应付会计) 总账会计 成本会计 税务会计,大致上这些,有些大公司 还会有财务文员(会计助理),费用会计 等等

会计代账公司是专门为企业做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成立的从事代理记账行业的公司称为代理记账公司。

会计代账公司定义:《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协助委托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5、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6、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代办一般纳税人认证。

7、代办纳税申报事宜。

8、担任常年税务、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税务咨询服务。

9、代理建帐、记帐、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为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分析。

10、代办减税、退税、免税事项。

11、代办财产损失、投资损失鉴证,代办报批手续。

12、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13、协助企业进行改组、改造,设计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14、开展网上税收,财务咨询服务。

有百分之九十八的代理记账机构只提供整理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册、编制会计报表、纳税申报五项基本服务。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从事会计活动的个人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和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安排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办法;(二)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理和调查处理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报,依法对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四)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五)负责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不能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帐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取得会计代理记帐资格后,方能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第八条单位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稽核制度。会计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必须由出纳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第九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单位任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单位的单位预算、财务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定期检查和分析单位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参与本单位投融资等重大经济决策。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上述单位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上述范围内的亲属也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第十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并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因会计人员死亡、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办清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第十四条被依法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单位,其负责人应当组织会计人员编制决算和资产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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