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述做法明显属逃税行为:一、增值税:应按同期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消费税也应按同期销售最高价格计算消费税额。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受领、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个小税种,它具有税负轻、税率低、征税面广、纳税人自行完税等特点。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由于印花税金额较小、不易控管,因此许多企业印花税纳税遵从度较低。财税君通过以下6个案例,解析在印花税缴纳中容易忽视的税收风险点。一、境内企业是否要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案例:境外B公司与中国境内A公司在境内签订一份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B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该非专利权转让给A公司,境内A公司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了印花税,同时为B公司“代扣代缴”了印花税并将该笔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分析:根据《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不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并且,目前印花税相关文件并未明确境内企业有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在办理境外企业印花税申报缴纳时,境外企业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缴纳印花税。如果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可能会导致境外企业未履行印花税的申报缴纳义务,同时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印花税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扣除。二、如何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手续?案例:A工业企业自2010年以来,按照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合计数的75%作为计税基础,缴纳购销合同涉及的印花税。2016年,稽查局对其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的证明文件。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同时,《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74号)规定,采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自行开展印花税的核定征收,而是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或者直接核定等程序,并持相应通知书方能开展印花税的核定征收。三、错缴多缴的印花税能否退还?案例:A企业在对一份购销合同开展印花税申报的时候,将合同金额1900万元错输入为19000万元,导致多缴印花税51300元,到税务机关申请印花税退税。分析:有观点认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不应当办理退税。其实不然,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当由纳税人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代替贴花。显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指采用贴花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本案例采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不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此上述案例中的51300元可以办理退税。四、是否所有合同均是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案例:广州市A公司与C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以及咨询义务合同书,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当月与B电视台签订广告播放委托书,委托书金额为200万元。A公司就上述300万元全部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分析: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未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不应当缴纳印花税,即上述审计以及咨询义务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而对于A公司与B电视台签订广告播放委托书,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规定,报纸、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因此,上述广告播放委托书应当缴纳印花税。五、办理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有哪些注意事项?案例:A工业企业生产规模较大,每月都要签订大量的商品买卖合同,需要频繁贴花。企业财务林某参照其他税种申报的要求,在没有审批或者备案的情况下,每月汇总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印花税,然后每月15日之前在“非核定税种申报”界面作了申报。分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因此,未执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不能参照其他税种按月申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在具体执行上,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纳税人“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的方式及登记程序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选择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告知”税务机关,不能在税务机关未做好相关“登记”就自行采用该方式。六、集团公司统一购买印花税票可否分给各下属子公司使用?案例:某甲集团公司总部在广州,有若干子公司分布在华南地区,集团财务人员为了集中管理的便利,统一购买印花税票,分发给下属的子公司使用,并将全部费用列入集团的管理费用。分析:企业购买印花税票一般都是即办事项,是不需要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因此,有时候会导致集团企业购买过多印花税票并私下分派给子公司使用的情况出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各子公司如有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承担的印花税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你现在清楚了印花税中包含的这些风险了吗?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建筑资质办理,餐饮资质办理,医疗资质办理资质代办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如下:①在企业会计核算总目标一致的前提下,财务会计的目的在于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税务会计的目的则是正确、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纳税情况,做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追求企业纳税效益。②财务会计以会计法为准绳,以财务准则为依据处理各项经济业务;而税务会计则要以税法为准绳,当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不一致时,只能以税法为依据而不是以财务会计法规为依据。③财务会计核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一切业务(包括纳税情况);而税务会计仅核算与纳有关的业务。税务会计的出发点在于纳税的实现时点和金额,财务会计的出发点在于债权和产权的确定时点和金额。抓住以上思路就可以很好的区别开。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在处理坏帐准备的时候,由于此债务仅为预计的发生额,在税务上是不承认的,而在财务会计上是确认其产生和后果。而当实际发生坏帐时,税务按全额确认费用,财务会计按已计提后的差额确认。这是在企业所得税的方面的会计区别。在增值税方面也存在差异,但因为现在增值税法在规则上与新会计准则区同,所以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个别情况下才会出现差异。比如增值税法所定义的“销售货物”并未要求考虑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等问题,而是主要考虑了法律形式。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如果款项很可能收不回,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依增值税法规定要确认销售;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会计通常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但依增值税法规定一般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此时,涉税会计处理一般为,借记“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科目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些不同点还有很我,但要具体视情况而定。
一.在我国目前的状况讲:税务会计还只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即财务会计包含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主要区别:1.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税务会计账的数据来自财务会计账,从财务会计账上获取税务会计要得到数据.2、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3.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厢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信息;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4.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能使收人费用恰当的配比,便理确定各期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相关和有用。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比应收应付标准更加准确,既操作简便,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5.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而税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的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