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退休后就已退出了公务员队伍,故不宜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但是但监察部于2001年9月13日颁发了《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
(1)、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2)、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2、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行政处分包括: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大学检察处-关于犯错误的退休人员的问题解决
财务人员在岗时犯的错,属于职务行为的,离职后不再追究,也就是退休后就没事了;属于个人行为的,在追诉期之内,即使退休了,也要承担责任的。扩展阅读: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 理及待遇的问题 (一)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且应 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 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根据其所犯错误,按照《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按以下办法作 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 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 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 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 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从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 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 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 回。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低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在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 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 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 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 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 标准, 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 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 发其基本退休金的 5%;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 退休金的 10%, 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 遇;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 15%,并按 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 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 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 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 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 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 号)办理。 (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 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务应 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处理。
处分是对在职公务人员,是机关内部的行为,退休了就没有了编制,不会是行政处分,应当是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