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电算化培训

feion1992024-07-25  0

第一条为普及会计电算化知识,规范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对加强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负责领导全国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司承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会计管理部门承担。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部门直属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促进本系统所属单位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的开展。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领导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第三条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其目标分别是:1.通过初级培训,使广大会计人员能够掌握计算机和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2.通过中级培训,使一部分会计人员能够对会计软件进行一般维护或对软件参数进行设置,为会计软件开发提供业务支持。3.通过高级培训,使一少部分会计人员能够进行会计软件的系统分析、开发和维护。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初、中级培训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由培训点具体组织培训工作,对培训点应提出如下要求:1.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师资人员;2.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计算机设备;3.遵守统一的收费标准。第五条培训大纲是确定教学内容、编写教材、编制教学软件、拟定培训结业考试试题的指导性文件,由财政部统一制定。本办法中的教学软件是用于初级培训的上机教学实习的会计软件。第六条初级培训教材和教学软件由财政部向全国推荐,具体推荐办法另行公布。中、高级培训教材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培训大纲拟定初、中级培训考试试题,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初级培训考试分为笔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考试分数各占一半),中、高级培训考试只进行笔试。第八条会计电算化中级师资培训和高级培训工作由财政部组织。第九条“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和印制,证书分初、中、高级三种。第十条初、中级培训合格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核发,加盖财政厅(局)公章。高级培训合格证由财政部会计司核发,加盖财政部会计司公章。第十一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已组织的各类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如果达到了本办法和初、中级培训大纲的要求,可以给学员补发相应的合格证。第十二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对直属单位和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培训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的规定和要求,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2017会计从业资格《电算化》考点之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吗?你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用、维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

2.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3.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

4.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人员岗位及操作权限设置的功能。

5.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GB/T 19581-《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要求。

6.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的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

7.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有在机内会计数据被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8.单位修改、升级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或者需要改变会计核算软件的运行环境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批手续。

9.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此外,我们将分别就会计核算软件中,对会计数据的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

二、会计数据输入功能的基本要求

数据输入的正确与否,决定着会计核算软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在所有计算机会计数据的输入环节中,我们经常用“垃圾进,垃圾出”来说明数据输入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应用所具有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输入形式

会计核算软件的会计数据输入可以采用键盘手工输入、软盘导入或网络传输等几种形式。此外,会计软件某个功能模块中所需的数据,可以根据需要从另一功能模块中取得,也可以根据其他功能模块中的数据生成。

(二)对初始数据输入的基本要求

在会计账套正式启用之前,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进行初始化设置。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以下初始功能:

1.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据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

2.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账的未达账项。

3.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账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会计核算软件对会计核算方法的更改过程,在计算机内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4.定义自动转账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5.明确操作人员的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6.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输入的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

7.会计核算软件中采用的总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码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对记账凭证输入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输入记账凭证的功能,输入内容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名称或编号、金额、附件张数等。

2.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由手工输入,也可以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对记账凭证编号的连续性进行控制。

(四)对记账凭证的控制功能要求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以下控制功能,确保记账凭证的编制和处理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编号是否与输入的机内记账凭证编号重复,如重复,予以提示并拒绝保存。

2.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自动显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3.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当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时,应提示并拒绝保存。

4.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5.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的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的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时,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6.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账簿的机内记账凭证(不包括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的机内记账凭证)进行修改的功能,在修改过程中,应同样给出与输入记账凭证时规定的各项提示。

7.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账簿的机内记账凭证,应提供修改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后,不能再对机内凭证进行修改。

8.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分别对审核功能和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控制。

9.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者补充登记凭证法进行更正,红字可用负号“-”表示。

10.采用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的,在生成正式的机内记账凭证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

三、会计数据处理功能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记账、结账和报表生成等三个方面,我们将分别对这三部分功能提出具体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账簿的功能。

2.应当提供自动进行银行对账的功能,根据机内银行存款日记账与输入的银行对账单及适当的手工辅助操作,自动生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机内会计数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期间进行结账的功能。

4.结账前,会计核算软件应当自动检查本期输入的会计凭证是否全部登记入账,尤其要检查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机制转账凭证(如折旧计提凭证等)是否已生成和入账,全部登记入账后才能结账。

5.结账后,不能再输入上一会计期间的会计凭证。

6.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自动编制会计报表的功能。对于根据机内会计账簿生成的会计报表数据,会计软件不能提供直接修改功能。

7.应当具有确保会计数据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进行非法修改和删除的功能。

四、会计数据输出功能的基本要求

1.应当具有对机内会计数据进行查询的功能。

2.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打印输出机内会计数据。

3.在机内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直接登账依据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总分类账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的余额对照表替代。

4.在保证会计账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中的表格线条可以适当减少。

5.对于业务量较少的账户,可以提供会计账簿的满页打印输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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