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首先明确哪些人需要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明确,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那么,如何进行继续教育呢?大部分省市的继续教育工作已经开始了,现在以山东省济南市介绍下继续教育的形式。2.济南市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20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学员均需完成专业科目的学习,其中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员还需按照《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进行,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经所属财政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工作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组织,并对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区县财政部门。3.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流程济南市财政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服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确定2家供应商:山东财经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员统一登录济南市财政局官方网站,首页“办事服务窗口”-“继续教育栏目”-登录继续教育管理平台,选择网校进行学习。学员登录平台后可根据情况自愿选择1家网校学习,不能重复选择。以上就是关于济南市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其实各地的继续教育培训大同小异,小伙伴们可以自行查阅当地财政局有关继续教育的公告。
不只是中级会计师,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要按照属地原则,规定在每年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继续教育,取得一定积分,并打印出合格证。
一、什么是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财政部组织的旨在对全体财务人员进行的,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的培训活动。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学习内容、学时由财政部会计司拟定,具体实施由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学校、单位组织开展,其运作格局是由培训单位培训,由各级财政部门发证,每个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若连续二、三年未参加,将在资格考试、职称年检、评先表模等方面予以惩戒,直至吊销职称证书,清理出会计队伍。
二、如何参加继续教育?
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工作人员,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
网上报名:
登陆各省市财政厅会计处/会计管理系统网站,点击“继续教育网上报名。报名填写:
①选择年份:以前年度已完成的,选择“当前年度报名”; 以往年度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选择“以前年度补报”,补课学习后才能学习下一年度课程;
②输入身份证号,实名登录网校学习:缴费成功后,有一个“检验缴费”的按钮,点击查询到自己的报名序号。
网校听课开始后,认真听课,每10分钟弹出一道题与学员互动,选择正确答案后提交,课程继续,否则课程停止、计时停止。累计听完规定的课时数量就可以。
听完课后要进行网上考试,按照步骤进行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等题型的答题,一般达到90分以上才算合格。系统给三次考试机会,按照最高分计入成绩。
考试合格后,系统提示可以打印考试合格证。继续教育视同完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继续教育越来越规范,从业人员一定要按时参加,否则会影响以后的职称考试、职务晋升等工作。
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
你知道会计继续教育要注意哪些事情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是会计职业人生中的必修课,所有会计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欢迎阅读。
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
问:哪里可以了解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答:可以通过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网站了解。
问:新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何时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答:从领取证书的下一年度开始,如2015年领证的,要参加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需要学习多少时间?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每学年24学分/课时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2017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2017。
问:持非所在城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参加所在城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吗?
答:不可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持证人应参加证书管辖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问: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将向社会公布。 每年一般是可以补办之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问:是否参加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出手续或调入?
答:只有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才能办理调出、调入手续。
问:没有参加2011—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以补学吗?
答:可以补学,可到当地财政局指定的学校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
问:2013年拿到会计证,现在是2015年了,但是一直没参加继续教育,补学继续教育要如何报名?
答:学员取得会计证后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2013年取得的会计证要补学2014-2015年度继续教育,其他同理
(具体要求请以当地财政局公布为准)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采取何种方式?
答:各地区要求不同,按各地会计继续教育要求参加(在线/线下集中)并通过或不参加考试,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问:当年取得初、中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审计》考试通过还需要继续教育吗?
答:取得初、中级职称或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当年则不需要进行继续教育(通过注册会计师任意科目当年不需要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2017会计继续教育。
问:会计类在校大学生会计证是否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答:会计类专业的在校学生在读期间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注意事项2017会计继续教育。具体时间请留意当地财政局。
问:会计证年审和继续教育是一回事吗?
答:继续教育从你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每年都要参加。根据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更换一次,取消年检。
温馨提示:因继续教育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从事会计工作并已经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所列范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批、检查、考核与评估;组织编写中央国家机关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自学,并将每年的工作情况于年末以书面形式报国管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四)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五) 会计电算化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六) 其他相关知识和法规制度。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 培训形式包括: 1、 取得中央国家机关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举办的财会专业和相关知识培训; 2、 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3、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二) 自学形式包括: 1、 各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 进行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5、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和文章; 6、 向本部门会计学会提交财会专业论文; 7、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财经专业自学考试; 8、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八条 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 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第九条 财政部当年指定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不论会计人员当年的继续教育时间是否已经达到要求,均需接受培训。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一) 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 生育; (三) 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四) 年度内因出差、学习、挂职锻炼等而离开单位所在地超过6个月的; (五) 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国管局审核后确认。第十一条 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对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制度。 (一) 凡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国管局审批。经考核确定相应的培训等级,统一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国管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 培训单位于每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上年度培训情况等年检材料上报国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