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均可,具体如下: 1.普通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接受网络继续教育。2.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1),于今年3月1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于今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3、培训机构或企业、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应在具体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备案表》(详见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会计人员参加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事先征得所属地财政部门书面同意。4、面授培训工作应于今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成,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培训数据导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5、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在义乌财政局网站会出通知,下面是08年的通知和继续教育培训点,给你参考 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培训点: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08〕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职责分工,本市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考试工作由我局组织实施。二、培训对象具有中级和初级会计资格(职称)的人员,以及2007年12月底前持有我局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都要参加2008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仍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市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等单位,因行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拟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应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办班要求,且在组织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审查许可后组织实施,否则培训结果不予确认。三、培训时间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四、培训内容教材1.培训内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所得税法、税收政策调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研究等相关知识。2.培训教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辅导教材(2008)》五、培训单位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经我局考核认定,以下单位为今年继续教育培训点:1.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地点:义东路61号4楼联系电话:85471717联系人:洪永武张杭萍2.浙江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地点:宾王路68号(房管处交易大楼13楼)联系电话:8555853385578370联系人:季玲娟王晓娟3.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地点:义乌市江滨西路48号三楼联系电话:8510075185100977联系人:朱剑李玲凤4.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金华分所地点:义乌市丹溪北路490号;联系电话:85110610联系人:陈敏地点:义乌市文化市场26号;联系电话:85587490联系人:陈平5.义乌金桥税务师事务所地点:义乌市稠州北路379号联系电话:8556721685567217联系人:吕霞郑樟香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同完成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1.凡符合浙财会字〔2007〕54号文件规定,在2007年参加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浙江赛区第一赛程网上答题比赛,且成绩为全省前5000名的选手,凭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知识大赛组委会的相关证明,可视同完成2007年度或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2.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的(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证明)。3.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合格者(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上述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明后应主动、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信息录入手续,跨年度办理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七、培训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又是会计人员的义务。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支持;广大会计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各培训机构要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2008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1.培训师资要求: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较丰富的实际工作和教学经验,具有胜任教学的能力。不具备教学资格的人员不能担任继续教育的培训教师。2.各培训机构要按会计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初级、中级及行业特点设置培训班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因材施教。要认真进行教学规划,精心组织,注重教学效果,严格执行考核(或考试)制度。力促广大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3.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后,各培训单位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培训信息的录入工作。八、培训费用各培训点要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所收规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由财政局统一安排培训支出。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省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应组织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各单位应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完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第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七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与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特有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八条各单位在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权限内,可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依法制定具体的会计核算规程或办法,及时、规范、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必须符合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和推销;(四)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五)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六)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七)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八)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连同有关文件资料,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会计科目,不得在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不得截留、隐匿、非法转移收入和资金,不得出借帐户,不得违反规定借贷、担保。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规定核算成本、费用,不得以估计的,定额的、计划(预算)的成本、费用代替实际成本、费用,不得将国家规定不能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第十三条单位的资产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按照依法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定期财产清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应查明原因,按规定权限作出处理。往来款项,必须及时清理。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经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须经依法审计的,应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经依法审计的,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退回企业,要求其按规定补办审计后重新报送。第十六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会计证继续教育是每年都要的,至于年审,一般为两到三年一次,有的地方已经取消年审,如上海。
按规定,应该是在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每年必须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方能保证会计证不失效。现在已经取消了在会计证盖章,继续教育完成后,登录××省服务平台查询记录就行。
请尽快与发证机关联系,看会计证是否被注销。如无注销,就按时进行今年的继续教育。同时补上以前年度遗漏的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耽误太长,就可能被注销会计证,那时就得重考了。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被吊销会计证。
有关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及会计证的迁移手续等具体问题请咨询发证机关(财政局会计处)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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