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哪些企业需要交?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样的组织包括很多,像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等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各位考生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一定有很多参加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在这里被各式各样的限定条件绕晕了,其实大家只要抓住两个关键的判定标准即可: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例如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就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以大家可以看出来,抓住注册地与管理机构的差异,是不是就非常容易区分了呢?
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青藤小编要为大家敲敲黑板啦!重要的事情多说几遍!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呀!有很多考生背着背着,把其中一个名词少几个字,这两个概念就记混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间接法)。
企业所得税的后续众多调整项目,其实就是在反映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之间的差异,我们需要按照税法的口径,将会计处理调整为税法认可的应纳税额。所以这里就体现出初级会计考试内容上的关联性,考生们还要继续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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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的第三章。
2021初级会计考试教材变化:《经济法基础》
一、整体变化
相比去年来说,今年的教材变动不大,变动比例约为30%。
今年教材整体的章节顺序没有变化,教材页码也没有发生变化,仍是362页,与去年页码数完全相同。教材内容的变化主要集中在第六章,主要是由于契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正式立法,契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容分别根据契税法、资源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论,调整部分表述,将《民法总则》修改为《民法典》;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无实质性变动。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调整了部分表述,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修改为“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调整部分表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的比例,由万分之五调整为了按照市场调节价进行调节。删除对于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具体罚款标准。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主要是新增疫情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调整部分过时内容。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在个人所得税部分新增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教学专家分析本章变动较大,契税根据《契税法》进行调整,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法》进行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进行调整。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调整部分表述,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调整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教学专家分析本章整体变动较小,主要对失业保险金进行了一些调整。新增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删除“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以及“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二、变动分析
1.非税部分
该部分内容变动不大,备考过程中,需要单独注意第二章财务报告相关人民的签章为签名并盖章,与2020年教材的规定不同注意准确区分,2020年教材此处因其与《会计法》的规定不一致,考题中规避此处未考核,2021年教材修改此处后预计2021年的考试中会出现客观题的考核或者出现在不定项选择题的某个小问中;第八章新增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可能会出现客观题的考核。
⒉税法部分
该部分内容变动较大W变动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和第六章。
第四章新增疫情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备考过程中重点关注一下该内容即可,考试重点内容没有变动。对于新增的该知识点,预计可能会出现客观题的考核。
第六章,契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新通过的《契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进行调整,预计该变动在2021年的考试中出现客观题的频率较高。契税和资源税与增值税有一定的关联性,在以前年度的考试中曾考核过与增值税结合的不定项选择题,2021年的某场考试中也可能出现不定项选择题的考核。
第五章的内容变动较小,个人所得税部分新增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出现客观题的考核。
第七章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调整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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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中有,职称考试有初级中级高级,从业不属于职称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