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会计凭证

feion1992024-07-25  0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表明《会计法》对会计记录使用文字的基本要求为: 第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会计记录所使用的文字,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表述各种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的重要媒介。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必须规范统一,而对会计资料起辅助说明作用的会计记录文字也必须通行。在我国,中文是法定官方语言文字,有广泛的适应性。因此,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这是法定要求。 第二,在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在我国境内,除广泛使用中文外,在民族自治地方还使用民族文字,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等还使用外文。为了方便使用不同文字的使用者阅读会计资料,《会计法》规定,单位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会计凭证的装订要以编号的前后顺序装订成册,不能缺号。

会计法有规定的,必须使用中文记账,外资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文记账。

商事账簿是指商人为了记录或者记载自己经营过程中财产状况以及盈亏状况而依法制作的商事凭证。现代各国商法均对商人的商事账簿制度作出了规定。在法国,法国商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具有商人的资格,均应建立商事账簿制度。在德国,德国商法典第238条规定,商人有制作商事账簿的义务,他们应当根据规定的会计原则,在账簿上记载其商事经营活动和财产状况。在日本,日本商法典第32条规定,商人应当制作会计账簿以及资产负债表,以便明确记载商人经营方面的财产和损益状态。在中国,虽然没有制定商法典,但是,中国某些商法仍然要求商人建立商事账簿制度,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可见,商事账簿制度是现代商法的重要制度。商事账簿包括哪些类型,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在法国,商事账簿分为两种即日记账簿和资产负债表。所谓日记账簿是指,商人因日复一日记载商事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会计凭证。所谓资产负债表,是指商人因每一会计年度记载总资产和总债务形成的会计凭证。在日本,商法典仅仅规定两种商事账簿即会计账册和资产负债表,但是,学说普遍认为,商事账簿实际上包括三种即会计账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在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作出规定,但是,一般学说认为,商事账簿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所谓会计凭证,简称为凭证,是指财务会计工作中用以记载商人商事经营活动发展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用来登记账簿的依据。所谓会计账簿,简称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用来序时地、系统地、全面地和分类地记录和反映商人各项商事活动和业务活动内容的簿记。所谓财务报告,是指商人对外提供的反映商人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商事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法律文件。商人的财务报告包括商人的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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