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形式,一种是视同买断形式。两种形式都要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增值税问题,区别在于收取手续费形式是在收到代销方开来的清单时确认收入,而视同买断形式是在将产品交付代销方时确认收入。你说的就是视同买断形式,所以在发贷时确认收入。
这个有数种情况,应该视签订的代销合同内容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种类:(1)若委托方不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委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取得手续费也不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中这种现象是很少存在的。 (2)若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受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另外就手续费征5%的营业税。注意在此时单独收取的手续费并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价外费用的收取对象是受托方的顾客(他的上家)而不是委托方(他的上家)。而手续费的收取对象是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顾客。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在加价但不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就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就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同时加价部分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4)在加价且给于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就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就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同时加价部分和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哪些物品可以认定为企业的存货?
判断是否是存货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该物品的持有目的。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如果不是为了最终出售,就不能定义为存货。常见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在途物资、发出商品等。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都属于企业的存货。
哪些是容易被误认为是存货的?
考生们还是要注意上边说过的“持有目的”,以此来判断是否为存货。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物资,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不能视为存货而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对于受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受托代销的商品不能确认为受托方存货的一部分。
发出存货都有哪些计量方法?
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每一种计量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情形。各位考生要注意,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在初级会计考试中要格外小心文字陷阱呀!
期末存货在计量时遵循什么原则?
存货在期末是否减值,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已知时,可变现净值=预估存货售价-进一步加工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和税费。我们此时可以比较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小于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导致减值的因素消失之后,减值的金额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恢复,即从借方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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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买断的,即相当于委托方将货物销售给受托方,受托方再自行销售,剩余货物不予退还,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发出商品即做收入和成本确认,另外一种是受托方实际销售后再和委托方结算,定价权归委托方,卖不掉的商品要退还委托方,这种情况下,发出商品做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题中提到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行决定,凭此可以判定属于买断方式,即发出货物就要确认收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