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是财产经济方面使用的。抵消是其他事物方面使用的
法律分析:区别如下:一、构成要件不同:抵销的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付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销。抵消的要件: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二、效力不同: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抵销具有溯及效力。抵消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消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消的方式也无限制,抵消的意识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三、依据不同: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 额内消灭。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备抵法======“应收账款”是资产类账户,年末余额表示到年底人家欠你多少钱(指标A),却不表示你能收回多少钱(指标B)。如何反映能收回多少呢?会计上用了一种方法——备抵法。和“应收账户”配合,共同反映出(指标B),因为这个账户是对原有账户的调整,称为“应收账款”的调整账户。“坏账准备”就是用来调整“应收账款”的。首先“应收账款”还是要有,它要反映指标A;“坏账准备”也要有,因为可以反映指标B。至于具体过程看教材,我讲的是“什么是调整账户?为什么要调整账户?”教材讲的是“怎么运用调整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