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标准改革时间

feion1992024-07-25  0

首先,从技术层面来说,根据前人研究预算会计与会计虽然都是基于“”组织的会计系统,但二者之间具有根本的不同[1]。从会计目标上看,预算会计与预算保持高度一致,旨在反映预算的执行过程及其结果,满足预算管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一目标具有单一性和从属性。因此,我国预算会计的改革与发展几乎都只是围绕和满足预算管理方式、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如,近几年我国对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的零星修补都是基于国库单一账户制度、部门预算管理、收支分类等各项新的财政预算管理举措而对预算会计科目、会计报表进行的适当修正。因此,预算会计的改革速度和效率主要取决于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相对预算会计而言,会计的目标更加多元,除了要满足预算管理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以外,还要满足更为复杂的公共部门财务管理,如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成本管理[2]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以及满足绩效管理与评价,促进财政透明度和公共受托责任等。会计目标的不同决定了会计核算内容也将有所不同,预算会计的核算焦点是预算的收支流量,而会计核算焦点不但包括流量还包括更多存量内容。此外,会计在目标上的多元化,致使其在改革中不能再只以预算为准绳和导向,且必然在改革过程中所受的约束条件更加复杂多样,因此进展也将缓慢。其次,从制度层面来说,由于我国长期实行预算会计管理体制,与其相对应的是预算会计改革的决策机制与执行机制,这一套机制与目标单一且具有从属性的预算会计的改革发展相互匹配,但将难以适应目标更加多元的会计改革。长期以来,我国预算会计改革的主导权与预算管理权高度重叠,同属于国家财政部,但分属部内的不同。如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的管理权隶属于财政部国库司,而事业单位会计管理权则隶属于财政部会计司;预算管理权主要集中在预算司,而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财务管理权集中在部内其他不同的司局。由于会计在目标上的多元化,在改革预算会计建立会计体系时,要求须将现有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会计进行有机整合,并形成包含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个系统的双轨制会计模式,以满足不同目标[3]。然而,由于现行预算会计在管理权上的分散,有效有机整合将变得十分困难。而在无法进行有效整合并形成包含既相互独立又互相统一的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会计模式的情况下,那么,增强会计在满足财务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促进财政透明等会计目标时,必然会以损害其预算管理与控制目标为代价。

正文:新会计准则在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是指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发布的,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的规定,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已基本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2019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6批22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此外,还对现行1997年至2001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了全面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于2006年初建立了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准则是企业在会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它们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基础,是制定具体准则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和会计准则的解释,是解决新的会计问题的指南。它们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拓展资料:1、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原有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收益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匹配,投资计入收益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收入信息不匹配,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业绩被粉饰。无形资产的判定标准该准则规范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减值、处置、报废和披露。2、无形资产的计量,本标准规定,=通过非货币交易或债务重组取得的,按照非货币交易标准或债务重组标准的规定确定。投资者投资,按照全体投资者确认的价值进行估值;但是,企业首次发行股份接受投资者投资的,按照该投资者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现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其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为基础进行评估。3、接受捐赠的标准明确。捐赠人提供相关凭证的,按照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确定;捐赠人未提供相关凭证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类似或者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以类似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确定。资产加上已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存在活跃现金市场的,按照上述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加上已缴纳的相关税费确定。现行企业内部客户会计制度尚不明确,但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以发票所列金额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估值。4、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标准规定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收购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制度相同;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以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为计价依据。明确无形资产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新《预算法》也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2、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制定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确立了政府会计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3、2015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4、2016年7月6日财会[2016]12号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等四项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5、2017年4月17日财会〔2017〕11号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新会计准则来了

11月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调整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本准则制定依据,会计调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报告日后事项等基本概念,以及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程序等。

第二章为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主要规定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确认、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在会计政策变更中的应用等。

第三章为会计估计变更,主要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的确认、未来适用法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的应用。

第四章为会计差错更正,主要规定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以及报告日后期间发现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为报告日后事项,主要规定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和非调整事项的披露。

第六章为披露,主要规定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与会计调整相关的内容。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规定本准则的例外事项和生效日期。

02

制定会计调整准则,

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需要。按照《改革方案》要求,2020年之前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二是规范各类会计调整事项处理的需要。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会计调整的处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上述会计调整业务的处理方法很不规范,也很不统一,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

三是确保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内在协调一致的需要。

规定不系统,缺乏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需要制定具体准则进行系统规范。

03

关于会计调整准则,

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有:

一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法。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是关于会计差错重要性的判断标准。

对于会计差错更正,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均分别重要性和非重要性作出不同规定,但并未在准则中明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

为了提高可操作性,会计调整准则对重要性标准进行了规定,即“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差错的性质比较严重或差错的金额比较大。该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则认为性质比较严重,如未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务舞弊等原因产生的差错。

三是关于重大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方法。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采用“追溯重述法”对重大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追溯重述法与追溯调整法概念不同,但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为了减少新概念的出现,增强政府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会计调整准则对于重大前期差错更正未引入“追溯重述法”,也没有引入“追溯调整法”,而是对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直接做出规定。

四是关于报告日后事项。

由于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资产负债表日”这一概念,因此,会计调整准则借鉴国际公共部门准则的规定,采用了“报告日后事项”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报告日(年度报告日通常为12月31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五是关于预算会计调整。

考虑到实务中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形很少,即使存在,一般也是法定政策变更,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在变更同时统一出台相关规定,因此会计调整准则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则仅适用政府财务会计。

另外,会计调整准则关于预算会计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处理未要求调整可比期间的预算结转结余,主要考虑决算报告经人大批准后不应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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