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概述(一)掌握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础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二)掌握会计要素及其确认条件(三)掌握借贷记账法(四)掌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账务处理程序(五)掌握财产清查的方法与处理(六)熟悉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及应用原则(七)熟悉会计等式(八)熟悉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分类(九)了解会计的概念、职能和目标(十)了解会计科目和账户的分类(十一)了解财产清查的分类和程序(十二)了解财务报告第二章 资产(一)掌握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现金核算、现金清查;银行结算制度的主要内容;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二)掌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三)掌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四)掌握存货成本的确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清查;原材料、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的核算(五)掌握固定资产的核算(六)掌握无形资产的核算;熟悉无形资产的内容(七)熟悉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八)了解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第三章 负债(一)掌握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的核算(二)掌握职工薪酬的内容及短期薪酬和设定提存计划的核算(三)掌握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的核算(四)熟悉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的核算(五)熟悉其他应交税费的核算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一)掌握实收资本的核算(二)掌握资本公积的来源及核算(三)掌握留存收益的核算(四)熟悉利润分配的内容(五)熟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概念及内容第五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一)掌握收入确认的原则和前提条件(二)掌握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步骤以及收入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三)掌握在某一时点和某一时段履行履约义务并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四)掌握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的内容及账务处理(五)掌握营业成本的账务处理(六)掌握税金及附加的账务处理(七)掌握期间费用的内容及账务处理(八)掌握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核算内容及账务处理(九)掌握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及账务处理(十)掌握利润的构成、本年利润的结转方法及账务处理(十一)熟悉营业成本的组成、税金及附加的内容第六章 财务报表(一)掌握资产负债表的作用、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二)掌握利润表的作用、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三)掌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作用、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四)熟悉附注的作用、主要内容第七章 管理会计基础(一)掌握管理会计的概念和目标(二)掌握管理会计要素和管理会计体系的构成(三)掌握管理会计的应用原则和应用主体(四)掌握产品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五)掌握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成本项目的设置(六)掌握各种要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七)掌握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归集和分配(八)熟悉管理会计工具方法(九)熟悉产品成本核算的要求及账户设置(十)熟悉产品成本计算的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第八章 政府会计基础(一)掌握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二)掌握政府会计要素及其确认和计量标准(三)掌握政府会计核算模式(四)掌握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的内容和构成(五)掌握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预算结转结余及分配业务和典型的非财政拨款收支业务的核算(六)掌握单位净资产业务和典型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核算(七)了解政府会计改革背景和目标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关于2021年初会考试初级会计实务考点清单的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关注环球青藤网校,小编将为大家做及时的资讯整理与发布!
【考点15】行政复议范围(P26)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考点16】行政复议申请(P27)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17】行政复议机关(P28)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考点18】行政复议决定(P28)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19】行政诉讼的范围(P30)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20】行政诉讼管辖(P31) 1.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21】行政诉讼程序(P31)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民事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6.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初级会计考试考场原则上一般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如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上海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点有很多,具体考试地点在准考证上会明确标注考试地点以及考点名称。提醒考生,在打印准考证的时候,上面会显示自己的考点,上海市每个区的高校都有考点,现在机考,一般在高校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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