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债务重组的界定: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方式包括:(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简称“混合重组方式”)。【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