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并表权

feion1992024-07-25  0

一,新旧会计准则少数股东权益业务操作上的区别 1.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式,新旧会计准则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旧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股东(指母公司)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含并表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2.在合并的利润表中,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不同。旧会计准则规定将少数股东权益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在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之前单列一项“少数股东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此项变化不只是报表格式的变化,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也是内涵的变化。 3.新旧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合并基础的指导理论不同。旧会计准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合并报表基础,该理论认为: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的。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应对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少数股东权益性质的探讨 新会计准则实施前,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负债,因为负债就意味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还要后于优先股)。在实务中,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则可以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也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在公司清算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因此,总的来说,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

所谓并表,就是合并财务报表的意思。在房地产集团公司的开发地产业务过程中,往往会设置各个区域公司(儿子公司),区域公司下面又有各个项目公司(孙子公司),有时候还会有收并购的某项目公司(重孙子),从而形成了集团通过控制儿子公司,儿子公司控制各级孙子公司和重孙子公司构成的管理体制。在法律上,不同辈分的公司之间却又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公司的管理层为了了解整个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将各级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以便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同时,为了方便外部管理者(投资人、金融机构、政府、债权人)了解公司,防止公司内部交易,人为操纵利润,也要求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也是一个体现公司经营规模,吸收市场资金能力的重要指标,因此很多冲规模的企业都拼命要求并表。相信大家在看地产排行榜的时候,经常会看到“合约销售金额”和“权益销售金额”两个栏目,这就是并表的体现。举个栗子:万科通过与某公司和谐取得了1、2、3、4、5个地块,其中前两个地块占股超过50%,后三个地块占股不足50%。万科在2019年的销售业绩中,只能将前两个地块的全部销售金额并入财务报表,我们称为合约销售金额。五个地块总的销售金额,万科按真实股份占比算出来的销售金额称为权益销售金额。说下并表的情形:并表的核心条件要求,总结为两个字“控制”,即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经营和能力,并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中获利的能力。区分两个概念: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指的是持股比例67%以上,相对控股是指持股比例50%及以上。满足并表要求,只需达到相对控股即可。控股又可以分为股权控股和协议控股,即承担“大部分的风险”。其中A股上市公司,因为没有优先股,不允许同股不同权,有两种途径实现:一是持有有50%以上的股份;三是承担50%以上的风险。H股上市公司,港股在经历阿里美国上市的惨痛教训以后,也开始允许AB股,同股不同权的制度,两种途径实现:一是占有50%以上的股份;二是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三是承担50%以上的风险。解释一下承担50%以上的风险是什么意思。我们举个栗子吧,某公司有A、B、C三个企业法人股东,分别持有45%、35%、20%股份,如果股东C想要并表怎么操作?常规操作是C收购A、B两个股东的股份,达到持股51%以上,但是这个操作对现金成本要求太高了。实操当中一般是股东内部签订一个协议,在约定某个期限C以特定的价格回购A、B的累计超过31%的股份,类似于“明股实债”的操作,在回购之前C公司决定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这时候金融机构也可以认定为具有相对的控制权,符合并表条件。说了这么一大堆总结一下并表的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不管是你持股控股还是协议控股,下面几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并表:1、有权决定公司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从而把控整个公司的运转;2、拥有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决定权;3、在公司的董事会或者决策机构占有多数席位,从而能把控公司的经营决策;4、能够任免公司的绝大多数董事或者决策机构成员,从而能操纵公司的经营决策;并表的前提,你必须是公司股东,哪怕是1%的股份。如果不是股东,则无法完成并表,比如纯代建模式。

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又分3种,1直接控制的子公司,2 直接加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3,有控制权的但没有控股的投资公司,如股权占30百分之,但是有董事会的大多数决策权

采用母公司理论。按照母公司理论,在企业集团的股东包括唯一的股东的母公司,子公司少数股东将被排除在外,作为一个集团以外的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对会计实体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利和利益,巩固收入报表净利润只有从母公司拥有和部分合并财务报表的延伸公司的母公司会计报表和扩大。其特点是:(1)在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可能会反映在市场价格,按照公允价值的净资产的子公司和记黄埔,仅限于所有权的买受人的一部分,一个只有少量的账面价值的公平反映了这一观点的一个组成部分少数股权尚未购买的,应维持购买的帐面价值前;(2)合并进程是该公司的母公司商誉;(3)合并股东以消除少数股只包括股东利益的母公司。看到,根据该公司的母公司理论的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是从母公司股东要考虑的就是该公司的母公司现有的和潜在的股东已编写。由于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建立企业集团,而母公司股东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净资产的份额,这是必要的,以评估的价值,其所有权和作出有关决定决策,使这一理论已得到广泛应用。美国,英国,日本和其他国家都适用这一理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会计的投资子公司)的基本使用公司的母公司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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