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概念: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指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即会计法律制度,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地方性会计法规。侠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发布实施会计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情况负责。这是此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
原《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是会计责任主体,要求大家都负责,结果往往造成无人负责。从实际情况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编假数、报假表的现象较为普遍。
这是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因素。既然单位负责人领导、管理和控制着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会计工作,单位是否能够合法经营、会计工作能否依法进行,单位负责人起的作用非常关键。
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使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得到加强,就会自觉考虑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
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假帐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疾,有效促进会计工作健康运行,更好地发挥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这一重大变化,标志着我国会计责任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如下:会计法(广义)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指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等。(狭义)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就是说,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抉择,实行监督。供参考。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其基本构成如下:(1)会计法律。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会计行政法规。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具体会计准则。(3)会计规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上述可知,《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