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怎么确定他到底有没有报税呢?在网上能查到吗,还是必须去税务局查呢?(法人手机停机, 税管员就算打电话也通知不了)——可以在网上,进入报税系统查询。也可以去办税大厅查询。
2,如果他报了,没有记账凭证该怎么办?(以后税务查账)——这个让代理记账的人写证明,先划清责任。再看看能不能找到相关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下来也可以入账。
3,如果他没报,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税务会罚多少款)——延迟申报,税务局会追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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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开出未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二、发票开出已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导致发票丢失,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28条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以前会计资料丢失,应由会计或负责档案管理员承担责任。
2、《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损毁、散失和涉密。
3、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A.会计档案室应选择在干燥防水的地方,并远离易燃品堆放地,周围应备有适应的防火器材;
B.采用透明塑料膜作防尘罩、防尘布,遮盖所有档案架和堵塞鼠洞;
C.会计档案室内应经常用消毒药剂喷洒,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以防虫蛀;
D.会计档案室保持通风透光,并有适当的空间、通道和查阅地方,以利查阅,并防止潮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会计丢失发票,要分情况,单位也会按责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