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交接手续必须有的,会计法上有规定的任何会计人员离职都要办理交接手续的监交人应该由上级,总会计师如果是财务部门一把手的话就要总经理监交。
一般情况下是由财务负责人监督,有的小单位可能是单位负责人监督。移交结束,参与移交的人都应该在移交手续上签字,签字后都会对移交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移交后原来的会计对原来的账目出现的问题还应该负责任。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企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其实还是应该根据企业的规模和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来定的,一般来讲如果企业规模比较小而且属于初创期的话,基本上会计人员可能要干的事情,除了会计的事情,还要包括像人事行政总务一类的职责,包括向员工录用工资结算,还有一些日常接待等事务,可能老板都会让会计干。当然一些正规的企业可能在会计工作中还会做一些细分,比如说像出纳或者费用会计或者总账会计,然后可能还会配是当的财务经理。单 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