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其他收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
3、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需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成本的,应当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尚未摊销的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对于属于前期差错的政府补助退回,应当按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方法有两种。资本法方面,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使用期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直接贷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增加资本公积。
收益法方面,相关费用或损失在发生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取得确认为递延收益,相关费用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已发生费用或损失,取得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补助直接计入利润表中增加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中有相关规定,第七、八条有处理的方法。
关于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有资本法与收益法两种。
资本法是将政府补贴直接贷记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
收益法是指将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利润表中补助收入,增加企业收入。
资本法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益法中,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