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要求。1)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2)在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上,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在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格式上,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对象。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5)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2)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监管要求。1)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互相分离、相互制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2)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责任。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4)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5)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6)关于财政监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7)各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检查报告 根据公司领导指示,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及《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2011年至2013年的财务会计凭证进行了认真检查(注:会计没有提供会计账簿、报表及电脑软件密码等)。现本人只能就凭证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意见报告如下:一、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1、2011.1月27号记帐凭证购入固定资产〔电脑5台复印机一体机〕4张发票金额28349元,但记帐凭证少计28349-28063.99=285.01元,也未情况说明。 2、2011.1月28号记帐凭证购入办公桌椅书柜等32018元付款手续不全,凭证、发票上无领导、经办人、验收人签字(2011.7.7后付款手续开始有领导审批)。 3、公司自筹备成立以来,财务往来款项均无收款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实收资本除外〕。如:2012.6月4号记帐凭证收到了股东××汇款200万元,财务没有开“收款收据”。二、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2012.4月2号记帐凭证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罚款63.94元、2012.5月6号记帐凭证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罚款27.64元。都计入财务费用,违反财务原则和规定。 2、2012.4月4号记帐凭证发工资(2011.8-12月)232236元。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还造成成本费用波动,导致个人所得税增加及个人所得税滞纳金。 3、职工养老金、医疗费也未按正确的会计规定及方法作会计分录、核算。三、会计监督监管存在的问题: 1、2012.7月23日3号记帐凭证提取大额现金129805元。2012.8月22日2号记帐凭证将该笔现金存入此帐务处理,反映是存放保险箱(库存现金)内。这严重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也会导致公司资金安全问题。实为会计财务处理欠妥,应挂往来款项。 2、2012.8月10号记帐凭证公司收到办公楼装修工程发票130万元一张,直接入账。既无结算单也无任何人签字。 3、2012.9月17日2号记帐凭证支付购买办公用品款:发票三张9000×3=27000元。没有明细清单。四、会计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实行会计电算化后,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没有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总帐和明细帐没有定期打印归档。 2、会计电算化管理后,对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不到位,对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性及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没有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或归档。 五、主要整改措施及建议: 1、加强财务人员的财务法规意识和学习,严格执行财经法规、会计制度。 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改进工作方法,规范会计行为,提升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如用贴签归集整理原始凭证发票,解决费用归集混乱、凭证不齐、数据不清晰等问题。使用凭证盒归档等。对以前年度的存在的问题应补救或返工。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会计监督审查的主要有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会计监督,是指单位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善性以及本单位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拓展资料:1、会计监督既是内部监督又是外部监督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1]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但绝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如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令言凿凿,十分肯定。各单位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绝大部分是由外单位出具的,当甲单位会计人员依法拒绝接受乙单位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甲单位会计人员正是履行了其监督职权。无疑,甲单位的会计监督就不只是内部会计监督其具有外部会计监督的性质了,事实上内部兼外部监督的性质。2、会计工作范围、具体内容、工作程序、质量要求等均由《会计法》规定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根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账薄记录五相符(账款、账物、账证、账账、账表);账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等等。3、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由法律赋予,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已超出本单位,与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前后精神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