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按其所起的作用,可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的问题,有些章节希望再补充些实例。与此同时,2007年12月6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根据两地准则等效磋商和谈判的结果,有些内容需要通过《讲解》的修订进行必要的补充。根据上述情况,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原有框架及其内容为基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把会计准则划分为基本会计准则、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编报准则和具体业务准则三个层次。 对会计准则中包含的会计要素准则的层次,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一)从会计准则的目的来看,会计准则是对价值的各种要素予以确认,显然会计核算确实是以要素的明确定为前提的。但就会计核算的实际过程来说,具体业务会计准则是其基本依据。因而会计要素具有更多的理论意义,不应作为会计准则的一个层次,应对会计要素的理论进行单独的研究。 (二)由于我国当前会计准则研究薄弱,将会计要素纳入会计准则,并对各要素的定义和计量制定出规则,难度太大。 (三)在应用准则的规定中,会涉及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因此,再单独将会计要素作为单独一个层次也无必要。 把会计准则划分为基本准则、一般准则和具体准则三个层次。基本准则包括独立经营准则、经济效益准则、计划准则等;一般准则包括会计分期准则、会计主体准则等;具体准则包括会计核算、会计控制和会计分析准则。通常,我们所指的准则是会计核算准则,会计核算准则是关于价值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准则。由于会计核算具有分配功能和信息功能,是处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依据,所以会计核算准则不应包含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有关方面的规范。因此,这一观点也不可取。 通过以上对各种意见的分析,我国会计准则从纵向上,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应用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 1)通用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各行业共同行业务如货币性资产、应收帐款等业务的处理。 2)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如外币业务、租赁业务等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3)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主要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准则。 从横向上,每一具体会计准则一般包括引言(准则范围)、定义(某准则涉及的概念)、一般确认原则、一般计量方法、一般报告原则、一般提示事项、附则(解释权和生效日期)七个部分。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1 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是概括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是说明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依据、主要规则和一般程序。企业会计的帐务处理程序、方法等都必须符合基本准则的要求。基本会计准则还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主要依据和指导原则。具体准则涉及到会计核算的具体业务,它必须体现基本准则的要求才能保证各具体准则之间的协调性、严密性及科学性。 我国1992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属于营利组织的基本准则。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总则 总则部分说明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性质、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以及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等等。 总则中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会计核算工作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设计和选择会计方法的重要依据。本书§1.3详细介绍了这些基本前提。 (2)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把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筛选出13条(06年改为11条),定名为"一般原则",要求企业会计工作遵照执行。它们已在本书§1.4中列出。 这些原则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会计核算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般原则"不仅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报告公允性的一个参照标准。 (一)真实性 真实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经济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真实性原则包括真实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三个方面,是对会计核算工作和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真实的会计信息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投资人决策和企业内部管理都有着重要意义,会计核算的各个阶段都应遵循这个原则。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有用性 有用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会计的主要目标就是向有关各方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如提供的信息与进行决策无关,不仅对决策者毫无价值,而且有时还会影响他们作出正确决策。所以会计核算的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对决策者有用才行。 (四)一致性 一致性原则是指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样才便于同一企业的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从而对企业不同期间的经营管理成果有一个直观的了解。 一致性原则并不否定企业在必要时对会计处理方法作适当变更当企业的经营活动或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但要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表批注中加以说明。 (五)可比性 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只有遵循可比性原则,一个企业才可以同本行业的不同企业进行比较,了解自己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存在哪些优势和不足,从而制定出正确的发展战略。 另外指明一点,一致性和可比性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一致性原则解决的是同一企业纵向可比问题,而可比性原则解决的是企业之间横向可比的问题。广义上说,两者均可称为可比性。 (六)及时性 及时行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保证会计信息与所反映的对象在时间上保持一致,以免使会计信息失去时效。凡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在该期内及时登记入账,不得拖至后期,并要做到按时结账,按期编报会计报表,以利决策者使用。 特别是当今信息社会,会计资料若不及时记录,会计信息不及时加工、生成和报送,就会失去时效,变成一堆没用的信息,对进行决策也就不会有任何帮助。可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要求,是其有用性的限制因素。 (七)清晰性 清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都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能清楚的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清晰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准确清晰,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文字摘要清楚,数字金额准确,手续齐备,程序合理,以便信息使用者准确完整的把握信息的内容,更好的加以利用。 (八)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即收入或费用是否计入某会计期间,不是以是否在该期间内收到或付出现金为标志,而是依据收入是否归属该期间的成果、费用是否由该期间负担来确定。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是一种记账基础,建立在该基础之上的会计模式可以正确的将收入与费用相配合,正确的计算损益。 (九)配比性 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是指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配比。这一原则是以会计分期为前提的。当确定某一会计期间已经实现收入之后,就必须确定与该收入有关的已经发生了的费用,这样才能完整的反映特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从而有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的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 (十)实际成本 实际成本原则,亦称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如有变动,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调整起账面价值。按照此原则,企业的资产应以取得时所花费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和计价的基础。历史成本不仅是一切资产据以入账的基础,而且是其以后分摊转为费用的基础。 (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如果支出所带来得经济收益只与本会计年度有关,那么该项支出就是收益性支出;如果支出所带来得经济收益不仅与本年度有关,而且同时与几个会计年度有关,那么该项支出就是资本性支出。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有助于正确的确认当期的损益和资产的价值,保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 (十二)谨慎性 谨慎性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实施谨慎性原则能对企业经营存在的风险加以合理估计,在风险实际发生之前将之化解,并对防范风险起到预警作用,有利于企业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利益,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十三)重要性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 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成本效益直接相关。坚持重要性原则就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如对于不重要的项目,也采用严格的会计程序,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就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成本高于收益。在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一般来说,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分析。从质上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从量上来说,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3) 要素 会计要素的相关准则规定了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要注意的是1992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要素的定义已在2000年的《会计办公条例》中进行了修正。§1.2介绍的是修正后的定义。 (4) 会计报表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报表除满足企业主管机关和财政、税务机关等国家政府部门的需要外,还应该满足企业各方面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上投资者的需要,要能够向他们提供反映经营状况、产权关系、偿债能力和利益分配的各种会计信息。针对上述要求,会计准则对全国范围内的企业会计报表作了统一规定,规定企业必须编制和对外报送三种主要会计报表。在1998年规定用现金流量表替代财务状况变动表后,这三张报表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这样的会计报表体系不仅大大改变了传统会计报表体系种类过多、主次难分的缺点,突出了主要报表的地位,而且与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也是一致的,有利于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信息。 2 具体会计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是按照基本准则的内容要求,针对各种经济业务作出的具体规定。它的特点是操作性强,可以根据其直接组织该项业务的核算。例如;固定资产会计、投资会计、借款会计的准则等等。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具体准则可以考虑包括通用业务准则(主要是基本准则的具体化)、特殊业务准则(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和破产清算会计准则)、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和特殊经营方式会计准则。 目前我国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正在积极创建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迄今为止,已颁布了关联方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债务重组、收入、投资、建造合同、会计政策会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或有事项等等具体准则。财政部计划制定30个具体会计准则。鉴于目前我国会计法规正处于大变更时期,为了贯彻先立后破的原则,保证新旧办法的有序交替,使实际工作做到时时有法可依,避免出现"法规真空",财政部在颁布基本会计准则和积极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的同时,作为过渡时期的措施,在1992年制定和公布了各大行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这是一项分行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逐步靠拢的过渡性措施。 经过8年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又将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在2001年月1日合并成了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如无特别说明,本书以下所称的"企业会计制度"均指的是最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而非1992年的各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这种会计制度仍然是一种具体会计准则完全制定之前的过度性质的措施。当我国的具体准则完善之后,这种会计制度就会被具体准则所代替。
计准则划分为基本准则、一般准则和具体准则三个层次。基本准则包括独立经营准则、经济效益准则、计划准则等;一般准则包括会计分期准则、会计主体准则等;具体准则包括会计核算、会计控制和会计分析准则。 通常,我们所指的准则是会计核算准则,会计核算准则是关于价值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准则。由于会计核算具有分配功能和信息功能,是处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依据,所以会计核算准则不应包含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有关方面的规范. 我国会计准则从纵向上,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通用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从横向上,每一具体会计准则一般包括引言(准则范围)、定义(某准则涉及的概念)、一般确认原则、一般计量方法、一般报告原则、一般提示事项、附则(解释权和生效日期)七个部分。
仅供参考⒈ 基本职业素养⑴ 银行员工应时刻关注自己的言行,面对客户代表着整个银行,面对行内代表着所在业务单位,银行员工的个人所行、所言直接关系到银行的整体利益和形象,所以应当倍加珍惜自己的职业信誉,自觉维护本行形象,不得做出有损银行声誉的行为。⑵ 银行员工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的各项行纪行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任何时候不应当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应当参加非法组织,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组织的监督和管理。银行员工应当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实践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拒绝黄、赌、毒,崇尚和追求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⑶ 银行员工应当培养积极的思维,保持良好的心态,敬业爱岗,开拓务实,精神饱满,讲究效率,乐观进取,自强不息,时刻体现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⑷ 银行员工应当衣着得体,仪表大方,语言规范,态度和蔼,注重树立银行员工的良好形象。同事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合作配合,应具有高度的团队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⑸ 银行员工应当对激烈的行业竞争环境有清醒的认识和危机意识,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自身的职业发展和综合能力的提高怀有积极的进取心态,并将自身能力的提高与服务客户、建设学习型组织相结合。⑹ 银行员工应主动了解银行业的发展态势和规律,积极关注与本职相关的最新发展理念、操作办法设计和技术发展动向。银行员工应该参加行内外组织的上岗培训和岗位资格考核,确保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的提高与组织发展和岗位的要求相一致。⑺ 银行提倡并鼓励银行员工在工作实践中培养创新意识和研究能力,将个人在业务活动中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归纳、整理、提升,并期望银行员工能将个人的知识成果与组织和同事分享。⑻ 如果银行员工是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遵守下列职业操守: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以身作则,自觉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职业操守指引的责任。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银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⒉ 管理与业务的合规性⑴ 银行员工从事任何业务都应当做到依法合规,遵守本行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操作细则和业务流程,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同时应该仔细研读并遵守各业务部门下发的合规手册。银行员工在决定重大经营事项时,要遵循银行的决策程序和原则,避免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决策。⑵ 银行员工应当在银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银行章程和获得监管部门许可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银行员工开展任何新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内部申报,并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备案登记。⑶ 银行员工在办理存款业务时,要避免有下列行为: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帐户。⑷ 银行员工办理贷款业务,要避免有下列行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⑸ 银行员工从事拆借活动,要避免有下列行为:拆借资金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拆借资金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⑹ 银行员工从事中间业务时,应当依法出具与事实相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银行员工应当按照票据法规定对票据进行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⑺ 银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事资金市场投资业务,例如债券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避免违反规定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避免违反规定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避免违反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⑻ 银行员工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要避免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⑼ 银行员工要避免以任何方式从事帐外经营行为。⑽ 银行员工应当依法协助司法部门和有权行政执法部门对客户存款的依法查询、冻结、扣划。⑾ 银行员工在经营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和政策,要避免提示客户以分拆方式逃避限额监管,避免提示客户使用虚假商业票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对大额、频繁或分拆结售汇、存取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⑿ 银行员工应当在工作中遵守银行的安全运营的规则,恪守安全规范操作程序,遵循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⒀ 银行的员工对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银行员工要公私分明,避免通过以下行为损害银行利益为自己牟利:挪用银行资金,侵占银行的财产;将银行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银行章程规定发放贷款或者以银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盗用、借用银行名义私自对外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银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银行同类的业务;利用职权接受他人与银行交易的佣金,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擅自披露银行秘密;违反忠实义务与银行竞争对手或者交易对方串通以牟利。银行员工从事上述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银行所有。⒁ 银行员工如果在执行银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银行章程的规定,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员工如果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将会受到纪律处分。银行员工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自己的主管,强令自己执行违法违规行为未予拒绝的,也将会受到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⒂ 银行员工有责任保护银行及其客户的有形及无形资产。资产包括现金、证券、业务制度、客户资料、供应商资料、分销商资料、智力成果(电脑程序、管理系统和其他物件)、实物财产及服务。挪用银行财产是违纪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占银行财产的刑事犯罪。与此同时,浪费或者疏于管理银行的财产也是违纪行为。⒃ 银行的员工应向银行披露并无偿转让因为银行员工受聘银行而取得或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者有著作权的作品。银行鼓励并以适当公平的方式奖励银行员工的发明与创新行为。如果银行员工离职,不得转移或滥用这部分作为银行的财产的知识产权或者业务诀窍。⒄ 银行禁止银行员工在任何非工作目的情况下复制、销售、使用或散播信息资料、软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智力成果。银行的电话,电子邮件以及电脑系统主要是为业务用途而提供。上述系统的使用要避免对银行造成有形损失或者无形声誉风险,并须严格遵照相关管理规定。⒅ 本行的业务和管理记录、资料和信息都必须保证准确和完整。银行员工对其管理下的信息资料、报告和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责任。⒆ 银行员工的业务记录必须有足够的细节,以准确反映本行的所有业务活动。财务报表必须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财政部规章和通行会计准则编写,并且在所有重大的方面公平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⒇ 银行员工要避免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信息、报告和统计报表。同时不应该销毁可能与违规行为、诉讼或内外部有权部门调查相关的任何记录。所谓洗钱是将非法所得转变为看似合法资金的过程,而且不限于现金交易,洗钱属于违法行为。银行的员工必须遵守中国反洗钱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的反洗钱政策,采取措施保证自己不会因为疏忽大意而参与或者协助洗钱交易。银行的员工必须根据反洗钱规定关注相关的可疑行为,包括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内部交易、滥用职权、欺诈和盗用、挪用资金等行为,银行员工有义务在发生可疑交易时向主管或者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有义务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大额交易。⒊ 社会责任与对外往来⑴ 银行应致力于建设成为受人尊敬的金融企业。一家受人尊敬的金融企业,不仅善于在市场商业活动中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获取利润,更在于能够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⑵ 银行的社会责任观是通过对股东、客户、银行员工、商业伙伴、社区、自然资源、环境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和义务,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协调发展。⑶ 银行员工应当一以贯之地履行和深化银行社会责任观:即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以人为本、价值统一;客户导向、尽心服务;提倡节约、支持环保;充满爱心、融入激情。⑷ 银行员工应当自觉行动,从自身的工作岗位着手履行上述社会责任,实现银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个人效益的协调统一。银行员工应当努力营造和谐积极的企业文化,并不断向社会传递。⑸ 银行员工对客户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有热心、诚心和耐心,竭诚为客户服务,虚心听取客户意见,在不违规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银行员工应当严格保守银行和客户的商业秘密,积极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⑹ 银行致力于公平和友善的对待客户,尊重客户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银行员工要避免通过操纵、隐瞒、滥用机密信息、错误表述重大事实或其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在业务活动中谋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要避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⑺ 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银行员工应当保障客户与本行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要避免从事不正当竞争,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同时也要避免与本行其他单位或者同事盲目竞争同一客户。⑻ 银行禁止银行员工个人帐户与单位、个人客户账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银行员工应当避免为单位客户垫款、向企业借出和借入资金、出借账户代办结算、代取现金、代办结售汇;也要避免为个人客户出借账户代办结算、代取现金、代办结售汇。⑼ 银行员工应当避免为企业代处理帐务,在营业场所为企业保管帐册、票据印签、密码等。⑽ 银行员工应当廉洁自律,对客户赠送的礼品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应当以任何名义在客户处索取和报销费用、公费旅游或参股分红等;不应当将业务费用挪作个人收入;不应当以贷谋私、索贿受贿及牟取非法收入等。⑾ 银行员工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对外文件,如合同、宣传资料、策划方案等均需经主管审阅后方可送出,并按银行对外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应当作出有损银行整体、统一形象的行为。⑿ 银行尊重股东、债权人、客户、银行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监管者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员工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银行持续、健康地发展。⒀ 银行鼓励银行员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工会和管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银行员工对银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银行员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⒁ 银行员工出版作品、发表演讲、接受访问或者在公众场合出现,如果与银行的业务利益有关或者可能被认为与银行员工在银行的职务联系在一起,则必须告知主管并且符合银行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媒体关于银行的相关采访询问,其中关于公司治理部分,按照信息披露制度执行,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对外;关于银行日常业务和行政事务管理部分,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新闻发言人及有关业务条线新闻代表统一对外。银行要求员工在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界交流信息资料时要避免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银行员工未获授权不得就新闻媒体来人、来函或来电要求了解的非公开信息、敏感话题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对外统一口径均要由行内有关发言人进行应对。⒂ 银行员工不能从银行当前或者潜在客户或供应商处接受礼品。与此类似的是,银行员工要避免允许亲属接受任何客户、供应商或其他关系人提供的礼品、服务、贷款或优惠待遇,以换取与银行发生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业务联系。在相关法律允许下,可接受单纯出于礼仪的礼品,而且受限于:象征性价值的非现金礼品(价值低于或者等于人民币500元);根据风俗习惯的合理用餐和招待,例如偶尔的公务宴请等;与银行员工没有业务关系的家人或者朋友提供的礼品。如银行员工对接受某一礼品或邀请是否恰当有任何疑问,应在接受前请示主管。在某些情况下,可接受礼品并将其上交银行处理。除上述情况外,对所有礼品或者招待邀请均需要向自己的主管报告。如果赠送礼品可能会被视为商业贿赂,或视为对业务的报酬,则要避免赠送礼品。银行员工根据授权可以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招待,但须上报主管并遵守所在单位的业务开支报销规定。否则,有可能触犯法律乃至构成犯罪。在相关法律允许下,可赠送单纯出于礼仪的礼品,而且受限于:象征性价值的非现金礼品;根据风俗习惯的合理用餐和招待,例如偶尔的公务宴请等;向与银行员工没有业务关系的家人或者朋友赠送的礼品。⒃ 银行所有业务合作、物品及服务的招标、采购均需以价格、品质、供应能力、合同条款、服务之优劣为依据。当银行与供应商和业务伙伴进行交易时,必须符合正常的市场规则及有关法律。银行员工不应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应当将银行外包业务委托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公司。银行员工应当要求供应商和业务伙伴必须遵守银行的相关政策并且同意对他们与银行的任何关系保密,除非该供应商和业务伙伴在披露前获得银行的批准。负责供应商和业务伙伴管理的银行员工应使供应商和业务伙伴确信任何不正当的方式都不会影响银行的购买决定。在采购过程中实际存在或者感觉存在的利益冲突必须报告主管并加以避免。关于银行招标、采购活动的信息资料必须遵守银行的保密政策。⒋ 隐私与保密⑴ 银行员工要避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任何国家秘密、商业秘密。⑵ 银行员工在银行工作期间以及银行员工与银行的聘用关系终止之后,对于银行员工在银行从事业务活动时取得或者建立的非公开信息资料,银行员工必须保密。银行员工要避免将关于银行及其银行员工的专有或者机密信息资料或关于客户、供应商、分销商的机密信息资料,披露给未被授权获知该信息资料的人(包括其他银行员工)。专有及机密信息资料包括:让银行有机会获得竞争优势的系统、信息资料或程序;关于银行业务运作、业绩、策略及预测的非公开信息资料;关于银行业务计划、业务程序和客户关系的非公开信息资料;银行员工个人非公开信息资料;在银行员工被聘用期间取得的关于客户、供应商和分销商的非公开信息资料;关于银行技术、系统及专有产品的非公开信息资料等。⑶ 银行员工必须采取审慎的措施,防止在未经授权时泄露专有和机密信息资料,为此,银行员工应当采取一些方法确保在制作、复制、传真、存档、存储及丢弃与业务有关之文书和文件时以在最大程度内减少未经授权者接触专有或者机密信息资料的机会。银行的关键程序要设置密码、规定权限和设置安全管理员。银行员工应确保进入工作区及使用电脑的权限时保持必要的谨慎。⑷ 银行员工不应在电梯,走廊,餐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谈论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敏感事务。⑸ 对于银行而言,保证客户信息资料的安全与恰当使用是最重要的事项之一。银行员工必须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信息以及客户向我们透露的机密信息资料加以保密。另外,银行员工必须保证只将客户信息资料用于我们收集该信息资料的本来用途,除非法律或者客户允许加以进一步使用。⑹ 对于所有的客户信息,银行员工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⑺ 客户、供应商和分销商的非公开信息资料要分类保管妥当、定期更新和整理。对重要的文件资料,注意在复印、传真、扫描后将原稿收回以防资料外泄。不应当在客户未知情或未授权的情况下,将客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进行商业用途。⑻ 银行承认并保护银行员工身份信息、薪酬信息、人事记录的私密性和保密性。这类记录要避免在银行内外公开或者讨论,经银行员工本人授权或者遵照有关法律或有权部门的命令的情形除外。银行员工应当避免窥探同事或他人隐私,应当避免在工作时间议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私事。⒌ 投资、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⑴ 银行员工应当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密告或者传递给其他人或者建议其他人从事内幕信息涉及的交易,即使银行员工并未从该被告知人处获得任何金钱利益,也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⑵ 银行禁止员工在拥有任何业务活动中重大非公开信息资料(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从事任何证券的交易(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期权、债券、次级债券及任何包括该等证券的股票指数衍生产品)。该规定既适用于银行发行的证券,也适用于由于工作关系获知内幕信息的银行客户发行的证券。⑶ 如果银行员工是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银行证券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银行证券后六个月内买入,这些交易的所得收益根据法律都属银行所有并由董事会收回。⑷ 如果某项活动、利益或者关系可能妨碍、阻挠银行员工服务于银行及其客户的利益,则银行员工应尽量避免该等利益冲突情况的发生或者采用回避的方式避免利益冲突对银行的影响。如果已经发生这类活动,例如买卖相关股票和经商办企业等,银行员工应当主动告知自己的主管。⑸ 投资活动中需要遵守以下事项:如果银行员工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银行员工在业务活动中作出无偏向性决策或行为,则要避免进行该项投资或者回避该项决策,例如当银行员工投资的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员工不应当成为决策该笔贷款的成员之一。银行员工投资股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禁止挪用公款或客户资金买卖股票;禁止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银行员工应当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诱惑,特别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不组织、不参加、也不宣传非法集资。对监管部门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活动,积极配合,更不能拒绝、干涉或阻挠。⑹ 银行员工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要避免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要避免违反规定单独或合伙承包企业。要避免发生竞业行为,为自己或其他公司谋取原本属于银行的商业机会。⑺ 银行员工要避免利用银行的名称、设施或者关系为个人谋利益或者为其他银行、个人牟取利益。⑻ 如果银行员工代表银行从事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属于银行的关联方,则银行员工应当及时告知上级主管部门这类交易的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⑼ 银行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其中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还须同时报告监事会。⒍ 内部举报和调查制度⑴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是银行每位银行员工的责任,及早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合规与道德问题,防患于未然,是银行成功的关键所在。⑵ 如果银行员工怀疑或者得知任何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银行道德标准、行为准则、业务规章、操作规程的行为,应立即以以下方式报告:①自己的主管;②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的负责人;③各级合规部门;④各级人事部门;⑤总行纪检监察部门;⑥总行内部举报受理中心。⑶ 银行员工可以随时与所在单位或总行的职能部门进行联络,不必有所顾虑。银行对于报告人的信息是严格保密的,对于报告人是妥善保护的,当然银行员工也可以选择不透露自己的身份。如果银行员工提出了问题,但不相信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可以进一步向上述列出的其他联络部门提出。⑷ 银行鼓励银行员工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银行禁止对提出法律、合规、产品开发、审计、内控、财务、运营或者其他方面的合理担心或问题的银行员工,或者举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银行员工进行打击报复。⑸ 银行员工必须配合外部与内部调查。当调查部门提出要求时,银行员工应当接受质询。银行员工应当如实向调查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避免妨碍调查部门行使职权。⑹ 银行员工如果对外部司法机关人员、外部与内部审计人员、银行合规人员、银行外部与内部律师或者监管部门作虚假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误导,则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导致更严厉的处罚。⑺ 如果银行员工发现内外部欺诈或者试图欺诈的行为、以及使银行资产面临损失或严重风险的情况,银行员工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或者上级部门。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扣押或者隐匿银行员工提出的问题和扣押或者隐匿应提交更高管理层处理的信息和资料。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十四条 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领学网为你解答: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内容1.基本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以1992年版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以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借鉴IFRS《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修订而成的。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测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总则部分同时也明确了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持续经营(表明该准则体系中不含破产清算会计准则)、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其中对会计分期问题,由于《会计法》的限制,仍然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基本准则第二章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就是会计基本原则。其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刘玉廷认为: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原则贯彻不够,造成了大量“垃圾”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会计要素仍保留原先的六要素分类,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定义和相关的定性规定。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表述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类似,但在内涵上借鉴了IFRS《框架》,有所扩大。会计要素的计量单列一章。计量是本次准则修改中重点把握的问题。美国会计准则和IFRS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此财政部多次与IASB讨论相关问题,例如生物资产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等。公允价值反映现时价值,与决策确实比较相关,但如何取得并确保其可靠性?而且公允价值增值的收益并无相应的现金流。基本会计准则明确以历史成本为各会计要素的计量基础,但如果能取得公允价值并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本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财政部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可视同投资,且各大城市均有房地产交易市场,该市场的交易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中,可以认为有活跃的市场。但是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另一方面,IFRS也并未完全否定历史成本计价,因此公允价值运用程度上的差异不构成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IFRS之间的重大差异。本次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公允价值的运用已经引起中评协的关注,认为是拓展评估师业务的重要时机。主要变化2. 各具体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1)存货准则。这是对原准则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l 取消后进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进计划中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本次准则体系建设中,对于非原则性问题,尽可能与IFRS保持一致。l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2) 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为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l 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l持有到期投资,即原先的长期债券投资,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较长,主要为债券。此类投资以历史成本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l 权益性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基本维持现状,这与IFRS仅在合并报表中使用权益法不同,可称为“会计核算的权益法”,准则同时管到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是报表列报,IASB对此也已认同。(3) 固定资产准则。基本变化不大,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由于尚难直接借鉴和全面引进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经与IASB协调,要求改变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确定方法。(4) 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调研时农林主管部门反对。(5)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是考虑到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很大。新会计准则体系与IFRS的实质性差异之一,对此IASB表示,因美国准则也不允许减值准备转回,所以他们将与美国方面协调此问题)。在执行该准则时,应注意避免在计提金额确定上“拍脑袋”。(6)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财政部的观点也是谨慎使用公允价值,但在准则中不能排除公允价值的使用,这与IAS40以公允价值为主导还是有差异的,但IASB也已表示认可。(7) 职工薪酬准则。对应于IAS19,职工薪酬也就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等。该准则规范的内容与现行政策基本比较接近。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定稿可能会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而改为所有企业一律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在准则中也有规定,并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试运行企业年金。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8) 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财政部认为,此时抵债物资虽然可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是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9)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参照IAS12的规定,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10)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11) 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而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该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与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IFRS中尚无规定,因此该项规定不作为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之间的差异看待。(12)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13)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该准则的制定背景是:继续沿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第9号编报规则《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已不能满足要求。本准则借鉴IAS33的规定,要求计算基本EPS和稀释EPS,且这里的稀释EPS概念不同于证监会9号编报规则中的摊薄EPS,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化。同时,在利润表的后面直接披露EPS数值。(14)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大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已有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IASB表示对中国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问题将在IASB下次理事会会议上作专题研究,并且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捐赠与补助视同国家投资等现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国的帮助。(15) 捐赠与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国有所不同,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实质性差异。(16) 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中国自1987年在中国会计学会年会上,成立了七个研究组,其中一个就是“会计原则和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组”。该组织曾先后于1989年起开始研究和探索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于1989年1月及1991年1月召开了二次研讨会,分别讨论了会计准则和物价变动与外币业务会计两个专题。1989年1月,这个研究组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制定中国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内容、会计原则与现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的思路等问题,会后提出了《工作程序》、《形成会计原则说明和研究报告的程序》等一系列文件,并更名为“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研究组以合适的形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成果,并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建议。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也于1988年10月建立了会计准则课题组。课题组在1989年3月提出了《关于拟定中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讨论稿)》和《关于拟定中国会计准则需要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上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草案)提纲(讨论稿)》。1991年11月26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准则)(草案)的通知》,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在1992年7月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讨论后,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长令形式正式发布了建国以来中国第l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并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从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以后,财政部即着手草拟制定具体会计准则,为保证准则质量,分别成立了国外、国内两个咨询专家组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经过三年多的努力,1996年完成了30多个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分四辑印发各地征求意见。到2001年先后修订、颁发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颁发38项具体准则形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些具体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规范了中国会计实务的核算,大大改善了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为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4年1月至7月,财政部陆续发布/新增了八项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最新准则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四、《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六、《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八、《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小企业会计准则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小企业会计准则标准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的划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财政部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下载:小企业会计准则.pdf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pdf 财政部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框架比起公认会计原则需要公开的信息较少:例如,无需现金流报表,更少使用公允价值等。民营中小实体(SMEs)不需要根据公认会计原则(GAAP)报告财务信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昨日公布(AICPA)其拟议的框架,民营中小实体有自己提议的一套财务报表标准。框架是专门为有限股东公司的所有权管理者设计的,据AICPA,这项框架可以帮助美国2000多万民营中小实体不必遵循美国GAAP标准,除了一些私人公司自己自愿,否则只有上市公司按照要求必须在财务报告中需要遵守GAAP。AICPA主席及首席执行官巴里·梅兰肯在一份声明中说, 协会曾收到注册会计师和服务中小企业的银行家“迫切希望解除财务报告的请求”。指导的设计比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更简单,易于理解且更便宜,例如,根据发布在AICPA网站上一个情况说明书来看,框架中不再要求现金流量表,框架将以历史成本为其计量标准,及不再使用公允价值。除此之外,指导中不再需要对衍生产品、对冲活动和股票报酬进行复杂的叙述。框架中还包括其他内容,例如其他综合会计基础(OCBOA)方法,以及不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将收益所得税和传统会计合为一体的做法,这已经被会计专业人员所使用。AICPA中小企业财务报表框架特别小组主席大卫·摩根,以及会计咨询管理合作人布莱、摩根、该隐在一份声明中说:“这样做对许多小公司来说,既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产生的财务报表与业务所有者和贷款机构的相关度更高。”新框架还将减少协调纳税申报收入和账面收益的需要。AICPA声称:银行会特别欢迎新框架,因为它将包括传统的会计原则和利息所得税计算方法,贷款银行对这些已经非常熟悉了,多年来一直使用这些为贷款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