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存货减值是指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列入资产负债表)。(一)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二)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三)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 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 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四)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完全没有价值)1.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4.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1.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2.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三、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贷:存货跌价准备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时,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存货跌价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增加企业利润)四、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企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时,对于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五、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财政部财会[2006]3 号),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是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从实质内容上看,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规定保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八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即: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随着企业经营项目的增多、经营范围的扩大,企业的资产项目也随之增加。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将资产减值计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上述资产外,还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及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事实上,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只规范了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问题,存货、金融资产、递延税项资产、雇员福利资产以及特殊行业(比如勘探开发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资产的减值问题,排除在该准则适用范围之外,由其他的会计准则来规范。所以,有关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涉及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等9个具体会计准则。
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分录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或“存货跌价准备”、或“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或“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或“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商誉——减值准备”、或“贷款损失准备”、或“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或“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相关科目。
资产减值损失(asset impairment loss;Assets Devaluation)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 《资产减值》准则改变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