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永久保存的资料

feion1992024-07-25  0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15年 2、记账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 1、总分类账:15年 2、明细分类账:15年 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4、其他日记账:15年 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6、辅助账簿:15年 三、财务报告 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 2、年度财务报告:永久 四:其他 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5、银行对账单:5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以外,应当保存10年。 由上可见,对于记账凭证而言,税法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但会计法律规范要求保存15年。当记账凭证保存10年但不足15年时被销毁,则不违反税法规定但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主管税务机关无权对此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主管财政机关有权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题中相关教材没有发生错误的话,则其关于记账凭证保存期限为10年的提法,应当是有关税法方面的内容,而不是会计法律规范方面的内容。

记帐凭证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一、定期保管

定期保管的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二、永久保管

永久保存的主要是各级财政总决算报表、税收年度决算报表和有关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凭证,帐簿和报表,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年度决算表等。

扩展资料:

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3、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4、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5、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6、记账凭证上,必须有填制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的签名或盖章。

7、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档案和保管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5)1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

(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2013-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工作。

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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