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0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者该处置组是这种资产组中的一项经营,那么在处置时,应将商誉一并冲掉。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1)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2)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3)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单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那么处置组应包括商誉。此处所指其他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3.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1)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2)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4.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报表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无论是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单项非流动资产还是处置组中的资产,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单独列报;类似地,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与转让资产相关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部分单独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财政部迄今为止发布1项基本准则和42项具体准则,最新的一项为2017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框架比较:企业会计准则由一项基本准则、42项具体准则和准则指南构成。其中准则指南包括会计准则解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由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财务报表、外币业务、附则等组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第4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3条的规定,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是指企业所有的非流动资产,但下列情形除外: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2、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3、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4、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5、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6、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其他的非流动资产都适用该准则,即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针对所有行业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CAS 42)。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近日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并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完善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这些规定为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问题的统一细化规定或指引,不利于实务操作。
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进,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补充细化,有必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需求的增加,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例,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
(二)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续趋同
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此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又先后在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进行了修订。
二、定义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给出了处置组的定义及终止经营的条件,并明确了本准则涉及的非流动资产范围。
此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4)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5)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6)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