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法规,是财会人员应知应会的基本功,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财经法规知识点 总结 ,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财经法规知识点总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 会计核算 ,实行(2) 会计监督 。
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 会计法律 、(2) 会计行政法规 、(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4) 地方性会计法规 。
(1)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① 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通过 ; 1985年5月1日起实施 ; 1993年12月29日修正 ;1999年10月31日修订 , 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
③ 法律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 层次最高 的法律规范。
(2)会计行政法规
① 制定主体: 国务院
② 代表法规:《企业财务会计 报告 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 制定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
② 构成:A、 会计规章 、《XX办法》(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B、 会计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会计法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 国务院财政部门 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2)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 制定并公布。
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2) 国务院有关部门 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审核批准
3)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备案 。
1)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3、会计人员的管理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管理范围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
③ 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
④ 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
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 、 完整性 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 方法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依法建账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会计法》没有对 个体工商户 提出建账要求。
(2)确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标准 注意: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例题】下列经济业务事项中,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是( )
A、洽谈业务 B、签订合同 C、履行合同并引起资金运动 D、履行合同但没有引起资金运动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①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 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 、 财务会计报告 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② 会计资料的基本质量要求是A、 真实性 ;B、 完整性 。
③ 伪造 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 以假充真 。
变造 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篡改事实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是指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 以假乱真 。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①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
② 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变更,而不是经某某机关同意。 ③ 应当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 财务会计报告 中予以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① 会计记录的文字 应当使用中文 ;
② 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 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③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 一种外国文字。 注意: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2、会计核算的内容(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1)是什么: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财经 法规与职业道德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多,,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1】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包括①会计法律②会计行政法规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④地方性会计法规。
【知识点2】会计法问题
(1)制定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 。
(2)适用时间范围: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适用空间范围: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注意以下事项: ①范围仅限于境内,但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 ②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③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会计事务不受现行《会计法》的约束。
(4)地位: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知识点3】会计行政法规问题
(1)制定:是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已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 报告 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知识点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问题
(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2)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会计规章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27号部长令发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令形式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
(4)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财政部分别于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10月30日以文件形式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共38个)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也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
【知识点5】地方性会计法规问题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在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
【知识点6】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明确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等内容
(2)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 保险 监管等相关部门参与会计管理
(3)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知识点7】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知识点8】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档案岗位,在正式移交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商场收银员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可以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可以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⑴从业+会计师 ⑵从业+高级会计师 ⑶从业+3年以上会计工作 103f ⑷从业+2年重要财务会计工作⑴从业+助理会计师 ⑵从业+注册会计师 ⑶从业+15年内部审计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 等。
【知识点9】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等
(2)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否则按会计法45条处理) 一般违法行为(42条)特殊违法(43、44条)领导授意指使强令(45条)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罚款:单位3000-50000 个人2000-20000罚款5000-100000 个人3000-50000罚款5000-50000 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吊销从业资格吊销从业资格 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10%-30%)且(1-10万),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5倍罚金 偷税(30%以上)且(10万以上),3-7年有期徒刑 1-5倍罚金
(3)《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
(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不排除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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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知识重点内容
1.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2. 规范性文件:同主客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38个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 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是财务会计 报告 的责任主体。
5.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以上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月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注: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
6.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离职 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8.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 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 虚 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9. 伪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 编造不真实的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10.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 会计凭证、帐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 篡改事实。 篡改
11.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 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12.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 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 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 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3. 使用人民币的同时使及外文或民族汉字。 记帐本位币 支票的大写金额 发票 但在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时一定要用中文。 使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14.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 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 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 收据 或汇款银行的凭证, 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5. 原始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 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 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6.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 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7.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 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 单。
18.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 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总会计师的,还应由 总会计师的签名并盖章。
19.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 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