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局的罚款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具体的会计分录是: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贷:银行存款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收回的债权,以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收回债权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
法律分析: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环节,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一、税务局的罚款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具体的会计分录是: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贷:银行存款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四、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⑴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⑵本科目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⑶营业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若转出价款低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②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
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③盘亏、毁损的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⑷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税务局罚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税金罚款、工商罚款等行政部门的罚没支出都属于“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于当年的罚款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罚款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年终汇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非常损失等,是企业财务中很重要的一个指标。
扩展资料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支出不得扣除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违法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