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合伙企业法考题

feion1992024-07-25  0

【导语】《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职称难度最小,也是最为基础的科目,但是仍然难倒了不少零基础考生,因为此科目考试内容比较多,出题形式比较灵活,再加上长时间的备考,难免有所懈怠,所以没通过此科目考试的大有人在,下面是给大家分享一下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情及复习攻略,希望帮助大家更准确的进行复习备考。

一、科目特色

经济法科目内容多、内容杂、内容细、内容单调、考题灵敏,需求大量的回忆,但不能机械地死记硬背。必定要注意多概括,多举例,多做题。

二、考情分析

经济法需求回忆的东西比较多,要点主要会集在2、4、5、6、7章里边,尤其是新增内容,需求予以注重。当然要以了解为条件,在了解的基础上回忆方能顺利应对简答及综合题。各类税法相关常识应通过做题操练熟练把握。关于要点法条要害词的分析和回忆才干把握考试要害。

三、复习技巧

1.多动笔、学会构建常识结构,概括总结

构建常识结构能够将所学的常识,有关系的连在一起,更清楚的知道自己所学的东西的定位,然后在做题的时分就会有方向性的在脑中检索常识。降低学习的难度,提高学习效率。利用导图、总结,将杂乱的常识简单化。

2.重复回忆

经济法常识点比较细而杂,必定要及时回忆,始终保持常识点的新鲜度。不要抱着考前冲刺再回忆的想法。关于网课老师在课堂上所强调的要点要及时进行标注,有时间就回忆。

第一遍回忆我们不必定100%都能记住,但是如果能回忆到50%的状态,后期再进行基础阶段学习,冲刺阶段学习,再上考场就真的是攻无不克的状态了。并且这才是一点点增强回忆的过程。

关于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情及复习攻略,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了,经济法其实有很多记忆口诀,有助于记忆,大家在学习的时候也可以自己总结,只要自己觉的能朗朗上口有助于记忆就可以,更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复习建议,希望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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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5)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1),乙以房屋出资,却对房屋仍具有处分权。在一般情况下,以房屋出资是出的房屋所有权,即应当把房屋产权过户到企业名下。所以,乙具有对房屋的处分权是不对的。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不对的。

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不合法。甲作为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交易(合伙协议零售约定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法。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企业交易。

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不合法。

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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