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记在你的会计档案里面,以后评审高级会计师很有帮助,因为高级会计师不是光考试就行了的,还要评审。为鼓励优秀考生,不断提升职业荣誉感,同时对具有发展潜质的考生进行考试后跟踪评价,从2008年起,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推出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金银榜",即:将一个考试周期内全科成绩合格、总分名列全国前100名(含并列者,下同)的考生列入全国金榜,成绩名列考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前30名(不含金榜人员)的考生列入银榜。如果上金银榜说明初级成绩比较高,只是说明考的好,说明不了其他问题,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好处。会计职称金银榜上的人员只有荣誉,并没有实际的物质奖励,不过有些机构或公司会对自己的上榜人员进行奖励。
第一条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表彰他们献身会计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所作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现职会计人员,可按本规定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年限,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放宽的规定,但在边远高寒地区从事财会工作的实际年限不得少于20年。第三条财会工作年限,系指参加革命工作或建国后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起至发证年度十二月底止的累计周年数。第四条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除第1项者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1.因冤假错案调离财会工作岗位的;2.经批准脱产学习的;3.“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4.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在工作上做出一定成绩的,由所在单位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受过刑事处罚的,须报经省(区、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六条《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以财政部名义颁发。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式样附后),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验发。军队的会计人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验发。第八条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要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取荣誉。发现取的,应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收回。第九条《会计人员荣誉证书》1988年首次颁发,以后每两年颁发一次。1988年年底前已办理离、退休的会计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离、退休会计人员离、退休时专业工龄不足30年,离、退休后为本规定第二条一款规定的各单位聘用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可连续计算其财会工作年限。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本规定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No.3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