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第四版答案

feion1992024-07-25  0

(1)

A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税额=500×210×17%-50×1250×3%=15975

收益额=500×210-50×1 250-14375=28125

(2)

A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82×500×17%=6970

收益额=41000-5375=35630

通过比较,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比经销加工方式可多获得收益7505元(35630-28125=7505),应纳增值税额减少9005元(15975-6970)。

可见,这笔业务对A企业而言,在现有条件下采取来料加工比经销加工更合算。

(3)

B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50×1250×3%=1875

收回的成本=500×210×(1+17%)=122850

(4)

B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0

收回的成本=50×1250+4100×(1+17%)=110470

通过B企业收回成品的成本及其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比较,

可以判断出B企业选择委托加工方工也比较合算,因为该产品加工方式较之于经销

加工收回的成本降低了1238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少了1875元。

任何一个商业行为不能仅以纳税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这个筹划思路:一是前期费用大,后期小。这样前期少纳税,以后年度多交税。利用延期纳税的思维进行筹划。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最新的政策为:财税〔2014〕75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75号文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完后可以再更新设备等方式进行筹划。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所以购进农产品可按买价*13%抵扣进项税,固20000*13%=2600,正确答案为A

农产品的税率为13%所以20000*1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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