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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甲的表决权超过10%。2、不合法、甲作为直接相关人,应该回避,不参与表决。3、合法、变更公司形式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需经过股东>=2/3通过,乙丙丁的表决权=30%+20%+20%=70%>2/3,故合法有用请记得采纳,这是对我劳动成果的尊重,谢谢!
初级资格两个科目《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试题全部采用客观题~《经济法基础》科目试题题型与2011年度相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原“计算分析题”、“综合题”调整为“不定项选择题”~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试题难度与纸笔考试难度相同~《经济法基础》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初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你好!今年也就是2012年开始就有很多地区实行无纸化考试了。无纸化考试的话就是全是客观题,单选,多选,判断和不定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