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离职私自带走单位的凭证是违法的
会计主管把公司的凭证账簿带回家,是不允许的。如果有篡改相关数据的行为,则是违法行为。依法应由用人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帐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帐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对于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俗称两本帐、帐外帐,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对经济业务进行统一登记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登记核算的行为。鉴于现实中有的单位将发生的经济业务收支不通过法定会计帐簿统一核算,而是进人私设的会计帐簿,形成小金库,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同时,为了保证原始凭证记录的真实性,对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对于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是属于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辞职,必须提前30天申请辞职,递交辞职,找公司领导签字批准,然后,按照公司人事部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作为公司会计,更应该做好工作交接,交接好公司账目及业务,以便清清白白的离开公司。
会计主管把公司的凭证账簿带回家,是不允许的。如果有篡改相关数据的行为,则是违法行为。依法应由用人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