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第6108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平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致使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活动资产处臵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切没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背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依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不包括借贷方向,因为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按照其不同的特点和经济管理要求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事先确定分类核算的项目名称,规定其核算内容,不包括借贷方向,只有会计科目增减变化时才涉及记账方向。会计科目是为了连续、系统、全面地核算和监督经济活动所引起的各项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就有必要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按照其不同的特点和经济管理要求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事先确定分类核算的项目名称,规定其核算内容。这种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称为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盘盈所得、罚没所得、捐赠所得、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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