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机构会计

feion1992024-07-25  0

营改增会计处理案例近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下发,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纳税人联运业务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1.上海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由于客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因此,甲运输公司销售额为(185+3-50)÷(1+11%)+12÷(1+17%)=104.85(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11%)×11%+12÷(1+17%)×17%=15.42(万元)。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联运业务,销售额要按差额计算。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甲运输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37[(185+3)÷(1+11%)×11%+12÷(1+17%)×17%]。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95[50÷(1+11%)×11%] 贷:银行存款 50。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2.承例1,假设上海市甲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他条件不变。 因为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均为3%,所以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为(185+3-50)÷(1+3%)×3%+12÷(1+3%)×3%=4.37(万元)。 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一般只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对于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不再单独设立科目。 甲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94.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3[(185+3)÷(1+3%)×3%+12÷(1+3%)×3%]。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6[50÷(1+3%)×3%] 贷:银行存款 50。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联运业务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例3.承例1,假定上海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试点联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运费50万元,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由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甲运输公司销项税额为(185+3)÷(1+11%)×11%+12÷(1+17%)×17%=20.37(万元)。 甲运输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7%=3.5(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支付联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 贷:银行存款 50。 假设支付试点联运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费价税合计5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则甲运输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50÷(1+11%)×11%=4.95(万元)。 甲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 支付联运一般纳税人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5 贷:银行存款 50。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例4.承例2,假设上海市甲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支付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其他条件不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无论联运合作方的纳税人类型,都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即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小规模纳税人联运业务的差额征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与联运企业是否试点无关。例4的处理同例2。(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秦文娇)

首先,一个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会展企业,如果一个月的含税收入10万,应交增值税为10/1.06*6%=5660.38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河道维修费的计税依据是已交纳的流转税。所以基数应该是5660.38元。当然如果不含税收入为10万时,基数应该是增值税6000元

“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环节中进行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还可能需要在材料购进与分配、与各方的验工计价等很多方面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核算税金也更加明细化,需要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于“应交税费”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并进行相应的核算。此处笔者结合自身所在行业特点及工作经验,从二级核算制建筑安装企业入手(二级核算制简单地说就是由总公司对外统一开具发票、缴纳税款,且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具体建安业务由个分公司自己核算的会计核算形式),对“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影响进行分析。

(一)对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依据为全部工程造价。经过税制改革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交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为了便于比较“营改增”前后收入、成本等的变化,在此不对其转嫁性做考虑。价税分离具体分析公式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税率)]×100%建安业预留税率窗口为11%,利用上述公式我们可以得出,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1,也就是说收入减少9.9%。

(二)对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成本为价税合计数,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两部分:真正成本和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要按照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进行抵扣,抵扣数额和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有关。而现阶段我国建安业上游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很小,这就提高了改制后企业税负,从而降低了利润。

1.建筑材料费

首先对三种主要材料费用的影响。三种主要材料分别为钢筋、水泥和木材,其中钢筋和水泥宜采用的增值税率均为17%,还原成不含税价格后成本将减少14.5%;木材适用增值税率为13%,不含税成本将减少11.5%;其次是对建筑地材费用的影响。税制改革后购买地材要按3%抵扣税款,那么地材的成本减少2.9%;第三,对混凝土费用的影响。一般建筑企业只能抵扣6%的增值税,那么混凝土成本减少5.6%;最后,对其他材料费用的影响。由于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材料种类非常多,其税率也都不一样,在此不做过多考虑。

2.人工费

建安企业人工费是其工程总造价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否对人工费征收增值税以及征收多少是“营改增”后影响企业整体税负走向的关键因素。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主要的征税方法有两种:第一,一项建筑工程的劳务部分纯粹分包出去,那么劳务企业要按照合同上的全部纯劳务分包费用缴纳3%的费用,是“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向付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第二,为对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那么劳务企业要按照合同上的全部服务费缴纳5%的费用,是“服务业”营业税。至于建筑劳务企业应遵循哪种纳税方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营改增”对人工费的影响还不明朗。

3.机械费

建安企业机械费分为设备租赁费和自有设备维护修理费用。目前建安企业租赁设备的情况占70%到80%,“营改增”后有形资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三)对现金流、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后利润变化情况取决于收入、成本减少的比例及营业税税金减少的程度。现金流的增减和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征收营业税时,现金流还受建安企业税金预缴制的影响,税金预缴制理论上是预先缴纳税款,待工程完工后清算,再进行找平。但在实践过程中,缴纳税款一般是按照工程进度百分比来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的,使得建安企业纳税税额往往高于真正应该缴纳的税额,除了营业税,缴纳所得税也是此种情况,这导致建安企业工程款收回远远滞后于工程施工进度,给企业现金流带来严重的冲击。而“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可以在获得业主确认的完工签证或受到工程款时进行税金的缴纳,对企业现金流的优化具有促进作用。

(四)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1.增值税税负

“营改增”后纳税人类别的不同会对增值税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税制改革后会对建安企业纳税人类型进行认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的税负要比后者的低,这非常不利于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积极性。

2.流转税

缴纳营业税时,应交的营业税税金会被计入损益类科目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在核算利润时,会从收入中将营业税税金扣除。“营改增”后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计入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此时利润是减少的。

3.所得税

所得税的变化情况和利润变化情况相关,“营改增”后利润是减少的,那么所得税也是减少的。

(五)对票务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涉及的专用发票又被购买方用作进行税额的抵扣,如果发票管理不严格,购买方可能会在抵扣税金上做手脚,严重的甚至会触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进行业务交易时所取得增值税发票,要注意对其进行仔细的检查,检查其专用发票、开票时间及印章等的真实性,对发票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进行检查,避免逾期无法抵扣而产生的税额风险。此外,在二级核算制下,各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全部汇总到总部进行抵扣,收集发票将会成为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如果收进的工程款是含税的,还要将其转换为未含税金额确认收入,同时要确认销项税额。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 营改增后有很多科目有所变化,最好能根据企业的特性提出具体的问题,可以帮你做详细的解答,你这个问题太广泛,即使在这里回答也不可能太全面,比如服务业、运输业、广告文化业、货运代理等都有不同的账务处理变化,而且营改增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不变泛泛回答,因此还是需要根据你企业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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